浙人社發〔2021〕51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正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人社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正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以便不斷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浙江省正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和發揮經濟專業人員積極性、創造性,暢通職業發展通道,更加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人才,更好地培養造就“經營管理大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省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數字經濟、工業經濟、農業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商業經濟、運輸經濟、旅游經濟、文化經濟、工商管理、財政稅收、金融、保險、人力資源管理、知識產權等工作的在職在崗經濟專業人員申報經濟專業正高級職稱。
第三條 經濟專業人員正高級職稱名稱為正高級經濟師。為進一步體現專業屬性,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正高級職稱名稱為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的正高級職稱名稱為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正高級經濟師(金融)、正高級經濟師(財政與稅收)等。
第四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正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是聘任正高級經濟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思想品德,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廉潔奉公,積極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六條 申報人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后,擔任高級經濟師職務滿5年。
具有其他高級職務任職資格,因崗位變動,現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須先轉評高級經濟師。轉評后,聘任高級經濟師職務須滿1年,且轉聘前后實際聘任高級職稱時間累計相加滿5年。
第七條 年度考核、繼續教育、評聘結合等要求:
(一)申報人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二)申報人應按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學習。
(三)事業單位申報人員應符合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結合要求。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不受學歷(學位)、資歷限制,可直接申報正高級經濟師:
(一)在“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擔任副董事長、副總經理3年以上;或在中企聯“中國企業500強”、省企聯“浙江省百強企業”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3年以上。
(二)在年銷售收入100億元以上或年納稅2億元以上或年新增就業2000人以上的營利企業;或在數字經濟、生命健康、新材料領域中年銷售收入50億元以上的營利企業,或在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隱形冠軍”“單項冠軍”企業中連續擔任董事長、總經理3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國家級規劃、行業標準、研究項目等代表性成果,在經濟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并由2名經濟領域知名正高級專家舉薦。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九條 專業技術能力水平
(一)具有系統、扎實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具備跟蹤國內外經濟管理前沿的學識水平和創新能力。
(二)全面了解掌握國內外最新宏觀經濟政策,最新經濟管理方法和經濟發展趨勢。
(三)具有較強的經濟評價及市場分析能力,能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評估經濟項目和活動方案。
(四)能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或本行業(地區、部門)經營管理提供決策服務。
(五)能夠指導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專業能力水平。
第十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或較大規模事業單位工作3年以上,或作為班子成員分管經營管理工作4年以上。
(二)主持大型企業或較大規模事業單位重要經濟職能部門(戰略規劃、生產運行、市場開發、投資改造、人力資源、法律實務等)工作5年以上。
(三)從事大中型企業或較大規模事業單位的中外投融資、改制重組、兼并聯合、管理創新等經濟實務工作5年以上,并主持完成本單位重大經濟和管理項目3項以上。
(四)從事應用經濟研究(咨詢、分析)工作5年以上,并為主完成(排名前3)國家級課題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級課題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課題3項以上。
(五)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并在創新經濟活動方式、構建新業態、推動行業發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具備下列條件三項以上:
(一)主持或分管經營大中型企業期間,連續5年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如營業收入、盈利稅收、單位能耗、人均產值等)達到省內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
(二)主持或分管經營大中型企業期間,近3年年平均銷售收入30億元以上,或年平均納稅1億元以上,或年平均新增就業1000人以上,承擔良好的社會責任。
(三)主持制定本單位改制改革方案、大型投融資決策、管理創新方案等,實施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增加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或利潤1000萬元以上。
(四)主持過1項國家級重點建設項目或2項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或主持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政策規章、行業標準規范等,經設區市政府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頒布實施。
(五)作為負責人,在戰略規劃、生產運行、資產重組、金融創新、品牌建設、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管理、法律實務管理、節能環保、降本增效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得到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肯定;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的人員,在上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得到設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的肯定。
(六)作為第一作者撰寫較高水平經濟分析報告或政策建議得到省級以上黨委、政府領導批示,并被政府決策采納;或主持完成的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級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七)積極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濟活動,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近5年在省內外有影響的經濟論壇、學術年會、研討會或報告會上專題演講3次以上。
(八)主持完成的經濟研究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出版本專業高質量學術著作1部(合著的本人撰寫15萬字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全國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高質量論文3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為省正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和專家舉薦的重要依據。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充分審議,運用業績認定、水平鑒定、履歷分析等多種形式作出綜合評價,并以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增加面試答辯或實地考核的環節。
第十三條 申報人員的申報材料應在本單位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送。經省正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人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廳門戶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布,發放電子證書。
第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涉及的工作能力、業績、成果等均為擔任高級經濟師職務后(直接申報人員為近5年)取得,并需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申報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正高級經濟師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的;
(二)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和任現職后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有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一)本條件所稱大中型企業按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最新版)進行認定。“隱形冠軍”企業是指在某個細分行業或市場占據領先地位,擁有核心競爭力和明確戰略,其產品、服務難以被超越和模仿的企業。“單項冠軍”企業是指長期專注于某些特定細分產業市場,生產技術或工藝國際領先,單項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業。
(二)“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企業500強”“浙江省百強企業”,為申報評審時近3年榜單。
(三)“主持”是指單位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排名第一的完成人;“以上”均含本級,“年”均為周年。
(四)全國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核心期刊目錄》《南京大學CSSCI來源期刊收錄目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中國科技核心期刊目錄》收錄的期刊。
第十七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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