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經濟專業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經濟專業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根據人社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及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專業劃分
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
從事經濟咨詢研究、經濟管理決策、經濟管理實務等類別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崗位性質和專業領域結合實際進行申報。
第三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中從事經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資格名稱
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為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并在名稱后標注專業。
其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資格名稱為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資格名稱為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六條 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七條 現有最高層級職稱在本專業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檔次。
第八條 申報高級經濟師須通過全國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且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第九條 學歷與資歷
一、高級經濟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正高級經濟師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允許申報:
(一)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影響期未滿的;
(三)已經離退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能申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高級經濟師
一、專業理論知識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工作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等專業知識。
(二)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三)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發展水平和趨勢。
(四)了解與本專業關系密切的其他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
二、工作經歷能力
(一)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二)具有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的能力和實務經驗,能夠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開展。
(三)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和團隊建設能力,能夠指導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四)具有競爭意識和開拓精神,完成的工作能夠經受實踐或市場檢驗。
三、工作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三:
(一)專業工作或成果獲得國家或省(部)級三等獎以上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市(廳)級二等獎以上2項(前3名);或本專業省級以上學會一等獎2項(前3名)。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或市(廳)級以上課題或省級以上學會課題2項。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產品研發等經濟項目,達到預期目標,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開展的經濟活動,為本單位或部門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六)主持完成1項以上在全國或全省性學術會議上交流的本專業研究成果,或創造1個以上在省(部)級以上行業性會議上推廣的本專業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水平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七)主持完成1篇獲得市(廳)級以上單位或大、中型企業采納應用的本專業研究報告,經實踐檢驗,對相關行業、單位、部門的經濟活動有重大指導作用。
(八)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技術方面的論文或出版專著(譯著、教材),或主持完成1項已獲得采納或成功實施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行業規劃、發展規劃、政策規章、經濟決策建議等創新性、標志性成果,能夠代表本人的能力業績水平,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的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基層一線人員申報"基層”高級職稱,可具備上述條件之二;同時,作為項目第一完成人,有1項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第十二條 正高級經濟師
一、專業理論知識
(一)系統掌握并能夠熟練運用本專業的理論、方法、技巧和政策法規。
(二)熟悉本專業有關前沿理論和國內外的應用情況,對專業理論技術有創新性研究。
(三)掌握與本專業關系密切的其他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
二、工作經歷能力
(一)理論和實踐研究經驗豐富,能夠高標準完成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的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工作,提升了經濟運行水平。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團隊建設能力,擔任過經濟項目負責人,并能夠監督指導項目團隊成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起到專業帶頭人作用。
(三)具有較強競爭意識和開拓精神,完成的工作經實踐或市場檢驗有重大創新突破。
三、工作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三:
(一)專業工作或成果獲得國家級獎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1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省(部)級三等獎2項(等級內額定人員);或獲得市(廳)級一等獎2項(前3名),或市(廳)級二等獎3項(前2名);或本專業省級以上學會一等獎2項以上(第1名)。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市(廳)級以上課題或省級學會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課題或省級以上學會課題3項。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1項以上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產品研發等經濟項目,達到預期目標,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其他經濟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為本單位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六)主持完成1項在全國性學術會議或2項以上在全省性學術會議上交流的本專業研究成果,或創造2個以上在省(部)級以上行業性會議上推廣的本專業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經評審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水平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七)主持完成1篇獲得省(部)級以上單位,或2篇獲得市(廳)級以上單位或大、中型企業采納應用的本專業研究報告,經實踐檢驗,對相關行業、單位、部門的經濟活動有重大指導作用。
(八)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技術方面的論文或出版專著(譯著、教材),并獲得轉載或引用;或主持完成2項已獲得采納或成功實施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行業規劃、發展規劃、政策規章、經濟決策建議等創新性、標志性成果,能夠代表本人的能力業績水平,經評審委員會鑒定,有理論創新或實踐創新,具有較大的學術影響力或社會影響力。
第四章 優先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經濟工作近五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二)主持省(部)級及以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改造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等,得到成功實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經濟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經濟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七)主持完成的經濟研究成果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
(八)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在經濟領域產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專業人士公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申報條件、評審條件等須同時具備;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計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本數)。
第十五條 本標準中所有業績成果均為本專業領域內,且為任現職以后取得的;申報人員取得與本標準中工作業績成果層次或水平相當的業績成果,經本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市(地)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可比照相應評審條件參加評審。
第十六條 本標準中"經濟項目”是指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產品研發等以創造和提高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的專項工作,以及工程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等其他專業項目中比較復雜或難度較高、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的經濟專項工作。
第十七條 本標準中"主持”是指相關證書、署名或有關文件排名第1名的人員,或領導單位、團隊開展工作,發揮專業帶頭作用的人員;"等級內額定人員”是指持有獲獎證書的人員;"主要完成人”是指全過程參與相關項目工作,并在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中排名前5名(省級以上項目前9名)的人員。
第十八條 本標準中"公開發表”是指在具有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內統一刊號CN的學術期刊、中央主要媒體或省委機關報紙上發表理論文章;本標準中"出版”以著作取得ISBN統一書號為準。發表或出版的成果不包括書評、點評、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以及對業務工作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
第十九條 本標準中"獎”是指行政機關或有關機構設立的獎項,獎項級別以批準設立的單位或機構級別認定。
第二十條 本標準中"省(部)級以上課題”是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黑龍江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研究課題”和其他省(部)級以上單位或機構發布或委托的課題(項目);市(廳)級課題以發布或委托的單位或機構級別認定;課題的子課題按降低一個級別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中"學會”是指在民政部門登記、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的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不包括協會、商會、促進會等非學術性社會團體以及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學會獎”"學會課題”是指學會受行業主管部門委托或按照相關規定獲批設立、發布的獎項和課題,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發布的獎項和課題不予認可。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中"學術會議上交流”是指在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舉辦的學術性論壇、講壇、講座、年會、報告會、研討會上公開宣讀或報告成果(不包括書面交流),會議級別以主辦單位級別認定;"行業性會議”是指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工作會議,會議級別以主辦單位級別認定;會議設置的分論壇或分會場按降低一個級別認定;"大中型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大中小微型企業相關劃分辦法認定。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中"采納”"應用”以采納應用單位證明文件為準。成果編入省委宣傳部《智庫專報》、省社科聯《社科成果要報》或其他中、省直單位的決策咨詢??瘜蟮模曂瑸楂@得采納應用。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中涉及的"經濟效益”指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不含潛在效益),以市(地)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稅務部門證明材料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中涉及的"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以市(地)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中"基層一線”指在縣級(含縣級市)及以下單位以及地處縣(含縣級市)域的省、市(地)直屬單位。
第二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基層”高級經濟師資格后,申報晉升正高級經濟師的,須先按正常評審條件取得通用的高級經濟師資格,任職時間可以連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取得會計、審計、統計系列(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符合相關條件的,按規定參加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合格,可參加高級經濟師評審;取得會計、審計、統計系列(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符合相關條件的,按規定參加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合格,可參加正高級經濟師評審。
第二十九條 優秀經濟專業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申報破格晉升高級職稱,具體按照黑龍江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破格晉升高級職稱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標準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黑龍江省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黑龍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解釋,自202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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