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國內委托收款結算
國內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委托收款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擇。
(一)國內委托收款結算的適用對象、范圍及條件
(1)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不受金額起點限制。
(二)國內委托收款結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規定
(1)委托。收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交委托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
(2)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辦理付款。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按照有關辦法規定,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并簽收。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若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并連同有關債務證明一起交收款人。
(3)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拒絕付款的,應在接到付款銀行發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證明和有關憑證寄給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
(三)國內委托收款的其他規定
在同城范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或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業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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