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國內匯兌結算
國內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支付給異地收款入的結算方式,分為電匯、信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目前各家商業銀行主要使用電匯方式。
(一)國內匯兌結算的適用對象和范圍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匯兌結算不受金額起點限制。
(二)國內匯兌結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規定
(1)申請匯款。由匯款人填寫匯兌憑證,并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電匯”或“信匯”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收款人名稱;⑤匯款人名稱;⑥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⑦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⑧委托日期;⑨匯款人簽章。匯兌憑證上欠缺上列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交匯兌憑證的當日。
匯兌憑證上記載收款人為個人,需要到匯入銀行領取匯款的,匯款人應在匯兌憑證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樣;留行待取的匯款,需要指定單位的收款人領取匯款的,應注明收款人的單位名稱;言匯憑收款人簽章支取的,應在言匯憑證上預留其簽章。
匯款人確定不得轉匯的,應在匯兌憑證備注欄注明“不得轉匯”字樣。
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人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2)匯款解付。①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款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②未在本行開立賬戶的收款人憑信、電匯或“留行待取”的取款通知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時,必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在信、電匯憑證上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在“收款人蓋章”處簽章。信匯憑簽章支取的,收款人簽章必須與預留簽章相符,才能辦理取款;③支取現金的,信、電匯憑單上必須有匯出時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匯入銀行按照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
(三)國內匯兌結算的其他規定
(1)轉匯。當收款人對匯入款需要轉匯時,必須先辦理解付后,再委托匯入行重新辦理信匯或電匯結算。轉匯的收款人必須是原收款人。原匯入銀行必須在信匯或電匯憑單上加蓋“轉匯”戳記。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
(2)退匯。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匯。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匯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支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3)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電、信匯回單。匯出銀行查明確未匯出款項的,收回原電、信匯回單,方可辦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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