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票結算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左上角有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一)支票結算的適用對象、范圍及條件
(1)單位和個人的款項結算均可使用支票。經中國人民銀行全國統一的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支票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通用。支票不受金額起點限制。
(2)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二)支票結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規定
(1)客戶簽發支票。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缺記上列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支票大小寫金額、日期和收款人不能更改,否則支票無效。對于票據上記載的其他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但必須簽章證明。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
(2)背書轉讓。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內,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支票轉讓時,應在背書人欄簽章,填明背書日期和被背書人。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3)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10天。自出票之日算起,到期日遇到假日順延。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他行支票,銀行應通過票據交換系統收妥后入賬。收款人憑現金支票或普通支票支取現金,須在支票背面簽章,持票到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支取現金。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仍應對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三)支票結算的其他規定
(1)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2)存款人領購支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并加蓋預留銀行簽章。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銀行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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