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金融專業章節考點: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概述
一、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含義
商業銀行是以貨幣和信用為經營對象的金融中介機構c商業銀行的一切活動可以用經營與管理兩種性質不同的工作內容加以概括。商業銀行的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對所開展的各種業務活動的組織和營銷;商業銀行的管理是商業銀行對所開展的各種業務活動的控制與監督。
商業銀行經營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負債業務的組織和營銷;②資產業務的組織和營銷;③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的組織和營銷。
商業銀行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①資產負債管理;②資本管理;③風險管理;④財務管理;⑤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
二、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原則和關系
(一)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原則
商業銀行經營具有的高負債率、高風險性以及受到嚴格監管的特點,決定了其經營原則不能是單一的,而是幾個方面的統一。通常認為,商業銀行經營原則就是在保證資金安全、保證資金流動的前提下,爭取最大的盈利。1995年頒布實施、2015年10月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三性原則是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在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活動中都要體現出來。
(1)安全性原則。安全性原則即要求銀行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保持足夠的清償能力,經得起重大風險和損失,能夠隨時應付客戶提存,使客戶對銀行保持堅定的信心。和一般企業不同,商業銀行負債經營的特點決定了,其經營原則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資產安排的規模和資產的結構以及資產的風險度和現金儲備的數量。所以,為實現安全性目標。商業銀行應該做到以下幾點:①籌措足夠的自有資本,提高白有資本在全部資產的比重。②合理安排資產規模和結構,提高資產質量。③遵紀守法,合法經營。
(2)流動性原則。流動性是指商業銀行在業務運營過程中必須始終保持所必需的一定量的現金或變現能力強的資產,以備客戶提取,防止出現兌付不了的情況。銀行的流動性體現在資產和負債兩個方面:資產的流動性,即銀行資產在不受損失的條件下能夠迅速變現的能力;負債的流動性,即銀行在需要時能夠及時以較低的成本獲得所需資金的能力。為滿足流動性要求,商業銀行要做到以下幾點:①調整資產結構,維持流動性較好資產的適度比例。②加強負債管理,注重從負債方面來滿足銀行經營的流動性要求。③加強流動性管理,實現流動性管理目標。(3)效益性原則。效益性原則又稱為盈利性原則,要求銀行經營管理者在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地追求利潤最大化。最大化的利潤既為商業銀行擴大規模、開拓業務提供了資金支持,又給予股東較高的回報,帶動銀行市價相應上升,從而有利于銀行資金的籌集。此外,較高的盈利水平還能夠使銀行提高聲譽,增加公眾對銀行的信任,從而有利于保持銀行同社會各界的良好關系,降低運營成本。商業銀行追求效益的提高要做到以下幾點:①減少非盈利性資產,提高盈利性資產的比重。②以盡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更多資金。③減少貸款和投資損失。
(二)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之間的關系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要求決定了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三個原則。從本質上來說,“三性”原則是對立統一的,它們共同保證了商業銀行正常有效的經營活動。安全性是前提,流動性是條件,效益性是目的。只有安全性得到保證,才能獲得效益:只有資金能夠正常流動,才能確立銀行中立的地位,各項業務才能正常運轉,所以說安全性和流動性是保證銀行獲得效益的條件。但是“三性”之間也存在著矛盾:安全系數大的資金,通常盈利水平低;而安全系數小、風險大的項目,往往盈利水平高。所以安全性和流動性的提高必然削弱效益性;要提高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就會受到影響。對于銀行管理者來說,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是設法在這些互有沖突的經營原則之間尋求平衡,在保證資金的安全和流動的前提下,追求盡可能多的效益。
(三)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的發展變遷
隨著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和金融體制的不斷改革,我國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1)單一的貸款“三原則”。新中國成立后至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國民經濟實行高度集中管理,單一的計劃調節和單一的銀行信用,銀行借鑒前蘇聯經驗,實行貸款三原則:①貸款必須按計劃發放和使用;②貸款必須有適用適銷的物資作為保證;③貸款必須按期歸還。
(2)專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原則。改革開放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銀行的二級銀行體系逐步形成,各專業銀行根據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需要,對過去的貸款三原則進行了修訂,制定出新的貸款管理原則,即:①區別對待,擇優扶持;②貸款按計劃發放和使用;③貸款按期歸還,分別計息。在計劃調節中加入了市場調節的內容,增加了銀行擇優選擇的自主性,并開始注重銀行效益。
(3)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三原則”的初步確定。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2003年,伴隨著金融體制改革、金融結構變化以及金融業務的發展,在1995年6月召開的全國銀行業經營管理會議上,國家提出把銀行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上來,盡快把我國專業銀行辦成具有國際先進經營管理水平的商業銀行;要求各家銀行要認真執行金融方針、政策,在提高資金使用流動性、安全性的基礎上,努力提高盈利水平。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總則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至此,統攬商業銀行整個經營活動的經營管理原則在我國初步得到確立。
(4)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三原則”的調整。經過幾十年的實踐,特別是經歷了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人們對銀行的安全性給予了更高的重視。在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的情況下,銀行安全成為經濟穩定發展的前提;同澍,銀行資產的流動性也日益顯得重要,流動性是安全性的重要條件,也是效益性的保證。因此,在2003年12月1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中將原來的“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條款修改為“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這種調整更加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銀行改革與經營的實際。在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中,也繼續明確了“三原則”的表述。
(四)我國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
商業銀行的經營過程必然包含內在的風險,這些風險無法避免和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堅持審慎經營,使所從事業務的性質、規模及所承擔的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審慎經營規則,又稱審慎性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所謂審慎性,源于會計處理上,是指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盡可能建立在穩妥可靠的基礎上,盡可能減少經營者的風險負擔,辦法是盡可能低估企業的資產與收益,對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則給予充分估計。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是審慎性會計準則在金融業務經營活動中的具體運用,是指以審慎會計原則為基礎,真實、客觀、全面地反映商業銀行的資產價值和資產風險,負債價值和負債成本,財務盈虧和資產凈值以及資本充足率等情況,真實、客觀、全面地判斷和評估商業銀行的實際風險,及時監測、預警和控制商業銀行的風險,從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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