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BCD【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5條規定,選項B、C、D屬于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具備的條件。證券公司在申請日前6個月的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符合規定標準,選項A錯誤。
(2)A【解析】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應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3)BC【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6條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下列標準:①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②流動資產余額不低于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托管理資金)的150%;③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于凈資產的10%,但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④凈資本不低于凈資產的70%。
(4)C【解析】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5)BCD【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12條規定,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6)BC【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9條規定,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①協助辦理開戶手續;②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③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7)BC【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18條規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托關系。該辦法第19條規定,證券公司應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該辦法第21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該辦法第22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8)ABC【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30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三章業務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限期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逾期未改iE,其行為可能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關系。,,
2.ABCD【解析】根據《刑法》第182條的規定,下列行為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①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3.A【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丁期貨公司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據此,本題中,丁期貨公司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0條中“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文件、資料的”條款,證監會應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本條規定對丁期貨公司進行處理。
4.B【解析】根據《刑法》第163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5.A【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由中國期貨業協會頒發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6.A【解析】根據《刑法》第272條第2款及第384條的規定,王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7.D【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開展U1_作應當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真實、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職責情況。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8.C【解析】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題干所述構成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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