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是一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公布)規定,實質上是按照政府對房地產價格的管制或干預程度來劃分的價格。
《價格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在房地產價格方面,例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可見,從政府對房地產價格的管制或干預程度來劃分,可將房地產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對于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房地產,由于經營者可以自主制定價格,所以估價應依據市場供求狀況進行。
政府指導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對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房地產,由于經營者應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所以估價結果不得超出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
政府定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對于實行政府定價的房地產,由于經營者應執行政府定價,所以估價結果應以政府定價為準。例如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價、成本價就屬于政府定價。
政府對價格的干預,還有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最高限價是試圖規定一個對房地產可以收取的最高價格;最低限價也稱為最低保護價,是試圖規定一個對房地產可以收取的最低價格。因此,對有最高限價的房地產,估價結果不得超過其最高限價;對有最低限價的房地產,估價結果不得低于其最低限價。
政府對價格的干預還有規定價格構成或利潤率等,例如規定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七項因素,利潤率控制在3%以下。對于這類房地產,估價也應依據這些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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