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項目要符合所在地域、城市、鄉鎮的總體規劃。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明確指出:“城市規劃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已經確定了城市的發展方向,對城市中各項建設的布局和環境地貌進行了全面的安排,對城市用地有明確的功能分區規定。
2)要節約用地,不占良田及經濟效益高的土地,并符合國家現行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法規的有關規定。
3)要有利于保護環境與景觀,首先要執行當地環保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若生產建筑會產生振動、噪聲.粉塵、有害氣體、有毒物質,以及易燃易爆品,其貯運對環境會產生不良影響,則要嚴守規定。修路、建廠應盡量遠離風景游覽區和自然保護區,為維持生態平衡,不污染水源、河流、湖泊,應有利于廢氣、廢渣、廢水的三廢處理,并符合現行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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