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城鄉規劃師《管理與法規》:依法編制與審批城市規劃
依法編制與審批城市規劃
1、《考試大綱》對本部分的要求,一是熟悉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城市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和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核和審批主體;二是掌握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報批程序,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批程序,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調整程序,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核內容和審核依據。
2、組織編制和審批城市規劃的主體
依法編制與審批城市規劃就是城市規劃的組織編制,編制和審批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依據實施法律、法規的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和指示進行。 3、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首先,應當遵循《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是:
(1)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2)城市規劃必須符合我國國情,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
(3)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4)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5)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發展遠景的需要;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開發程序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6)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編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7)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
(8)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
(9)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10)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和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
其次,應以上一層次依法制定的城市規劃為依據。
第三,應以城市規劃有關法律規范和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為依據。
第四,應以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為依據。城市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也應作為依據。
4、審批和調整城市規劃的程序
城市規劃審批程序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歸納起來有:
(1)前置程序
(2)上報程序
(3)批準程序
(4)公布程序
城市規劃調整程序分兩種情況
(1)只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
(2)如果對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有重大變更的,必須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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