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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導游資格證考試《政策與法律法規》輔導:第一章

發表時間:2019/12/23 16:01: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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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憲法》基本知識

第一節概述

一、《憲法》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

(一)《憲法》的概念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集中體現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等內容。

(二)《憲法》的特征

(1)在規定的內容上,憲法規定的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

(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經過區別普通法律的特別的程序。

(三)《憲法》的法律地位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二、《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憲法》的指導思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

這是我們的立國之本,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健康發展和取得勝利的最根本的保證。

(二)<憲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歸納為以下幾項:

(1) 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

(2)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原則;

(3)民主集中制原則;

(4)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三、憲法日的確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確定了每年的l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并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設立國家憲法日,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

四、《憲法》序言的主要內容和效力

(一)《憲法>序言的主要內容

《憲法》序言是我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如下:

(1)《憲法》序言記載了1840年以來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歷史及其成果,總結了中國近代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基本經驗。

(2)序言規定了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根本任務,確定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3)序言明確了實現國家根本任努務的基本原則。

(4)序言規定,《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二)《憲法》序言的效力

我國《憲法》序言集中體現了黨的基本主張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有機統一,是《憲法》的靈魂,同憲法條文一樣,具有憲法效力。

第二節基本國策、根本制度、根本任務

一、《憲法》規定的基本國策

基本國策是一個國家由基本國情決定的某類具有全局性、長期性、戰略性意義問題的系統對策。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國策主要如下:

(一)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我國《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隨著我國人口的主要矛盾的轉變,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啟動實施“單獨二孩”政策;2015年10月29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

(二)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

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活環境是指人民生活、居住的環境。生態環境是指自然界生態平衡的環境。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大力發展經濟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但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必須十分注意保護和改善環境,保護和改善生態平衡,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

(三)耕地保護的基本國策

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我國人均耕地少,可開墾的后備土地

資源不足,亂占耕地的現象十分嚴重,造成耕地面積日益減少。因此,我國把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作為一項基本國策。

(四)科教興國的基本國策

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科學事業是社會主義事業的

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歷史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一個國家文明水平的重要標志。因此,《憲法》將其規定為基本國策。

(五)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

當今的世界是開放的世界。對外開放,是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是中國人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性選擇。

二、《憲法》規定的根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表明我國的國家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

(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質;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

(4)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權力,集體決定問題。

以上四個方面結合起來,形成完整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系。

(三)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憲法》序言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由此可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制度。該制度的基本內容如下:

(1)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

(2)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證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3)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政治協商制度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愛國統一戰線的具體體現。愛國統一戰線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政治聯盟。我國現階段的愛國統一戰線包括了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政治聯盟。

(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國范圍內,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權的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國家統一、領土完整為前提。民族自治地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一個行政區域,是中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自治機關是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

(2)這種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區域為基礎,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

(3)自治權是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和標志。因為只有讓聚居的少數民族能夠根據本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特點,實行特殊政策,保證民族的自主性,才能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盡快發展。

(五)特別行政區制度

特別行政區,是指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我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一國兩制”構想的產物,具有如下特點:

(l)它是國家行政區域設置中的一種新類型;

(2)特別行政區保留原資本主義制度;

(3)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4)行政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六)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指人民依法組成基層自治組織,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制度。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黨的十七大報告將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并列,納人中國將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范疇。我國《憲法》以及《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為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

(七)我國的經濟制度

經濟制度,是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調整以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為核心的各種基本經濟關系的規則、原則和政策的總稱。

我國《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

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這表明,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社會主義社會最基本的特征;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兩種基本形式;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

按照我國《憲法》規定,現階段我國的經濟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全民所有制經濟

全民所有制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所有,人民作為一個整體擁有生產資料,任何個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當所有者和擁有所有權的一種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種形式。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這就明確地規定了全民所有制經濟的性質、地位、作用以及國家對其實行的基本政策,即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有的,在國民經濟中處于主導地位,掌握著國民經濟的命脈,在國民經濟中起著決定社會主義方向的作用,因此,國家保障其鞏固和發展。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經濟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另一種形式。

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集體所有制,是在全民所有制經濟處于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存在和發展的,是我國目前農村的主要經濟形式,同時還包括城鎮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和服務業等各行業的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有經濟的有力助手和補充。國家對這類經濟形式實行保護、鼓勵、指導和幫助的政策。

3.勞動者個體經濟

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由城鄉個體勞動者依法占有少量生產資料,以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從事勞動為基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形式。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個體經濟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在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和管理下,從事經營活動。

它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對增加社會財富、彌補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的不足、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活躍城鄉經濟聯系等起著重要作用。國家對其采取保護政策。

4.私營經濟

私營經濟是私人占有生產資料,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形式。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私營經濟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經濟形式,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的監督和管理下,私營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擴大就業,滿足人民多方面的需求。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5.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三資企業”),主要是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這種經濟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也是一種平等互利的國際經濟合作。

我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三資企業”的存在和發展,有利于我國吸引投資,彌補建設資金的不足;同時也有利于引進技術、設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提高我國的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因此,《憲法》明確規定了“三資企業”在我國受法律保護,同時規定它們必須遵守我國法律,我國通過法律和行政管理對其進行制約。

(八)我國的分配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實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它是由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

(1)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體現在按勞分配是全社會分配領域中主體的分配原則,也體現在它是公有制經濟內部主體的分配原則。

(2)按勞分配以外的多種分配方式,其實質就是按對生產要素的占有狀況進行分配,而按生產要素分配有多種不同的形式,就其內容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①以勞動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

②勞動以外的生產要素所有者參與分配。

③管理和知識產權類的生產要素,如科技發明、創造、信息、專利等參與分配。

三、《憲法》規定的根本任務

我國《憲法》序言中明確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為了保證國家根本任務的實現,《憲法》序言規定:

(l)政治上,必須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2)在制度上,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3)在路徑上,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三節國家機構

一、國家機構的概念和組成

(一)國家機構的概念

國家機構是國家機關體系的總和,包括全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它是實現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職能,進行日常活動的組織體系。國家機構承擔著實現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職能、進行日常國家管理的繁重任務。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這些主要國家機關構成的統一整體國家機構。

(二)我國國家機構的組成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的國家機構分為中央國家機構和地方國家機構。中央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國家機構包括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

我國的國家機構在組成和運作體系上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責任制原則、聯系群眾原則、精簡和效率原則。

1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它是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體現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一。民主集中制在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中主要體現在:

(1)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方面,體現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因為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是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組成的。

(2)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國家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3)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2.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在國家機構中具體體現為:國家立法機關要加強立法工作,不斷完善社會

主義法律體系;依法組織和建立國家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所有國家機關的職權都有法律依據,并且各種國家機構都必須依法定程序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國家權力機關要加強法律監督,保證同級其他國家機關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3.責任制原則

責任制是國家機關依法對其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后果承擔責任的原則。由于各種國家機關行使的國家權力的性質不同,我國《憲法》規定了兩種責任制:集體負責制和個人負責制。

(1)集體負責制是合議制機關在決定問題時,由全體組成人員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集體組織中每個成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任何人都沒有特殊權利,由集體承擔責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適用集體負責制。

(2)個人負責制亦稱首長負責制。它是國家特定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由首長個人決定并承擔責任的一種領導體制。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都實行個人負責制。

4.聯系群眾原則

(1)在思想上樹立密切聯系群眾,一切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于人民的賦予。

(2)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要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

(3)廣泛吸收人民群眾參加管理國家并接受人民監督。

5.精簡和效率原則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

(1)按照經濟體制改革和政企分開的原則,合并裁減部門和機構,使政府對企業由直接管理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

(2)依法設置機構,定崗定員,改變國家機關臃腫、人浮于事、辦事效率低等情況。

(3)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和推廣國家公務員制度。

二、我國國家機構的組成及其職責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依法選舉產生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2.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行使職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對內對外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憲法》賦予的國家主席職權,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1.依法選舉產生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2依法履行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與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等。

(三)國務院

1.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2.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四)中央軍事委員會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五)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我國《憲法》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2)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1)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

(3)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其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我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民族特色

依照我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具有以下民族特色:

(1)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內的民族特別是少數民族也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而且對人口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額和比例分配將依法給予適當的照顧。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以及政府所屬工作機構中,要盡量配備少數民族的干部,對基本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干部要優先配備。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1)民族立法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或者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并備案,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可以對國家法律和政策作出變通性規定。

(2)變通執行權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標,如果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財政經濟自主權

①凡是依照國家規定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項目,由國務院按照優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則規定。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區。

(4)文化、語言文字自主權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②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公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5)組織公安部隊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少數民族干部具有任用優先權

(八)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1.人民法院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

(2)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5)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2.人民檢察院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1)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第四節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一、概述

1.公民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權利

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個體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財應,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3.義務

義務一般是指公民個體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當做的事。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種義務,包括政治義務、經濟義務、法律義務。義務是與權利相對的,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承擔同等的義務,不因任何外在差別而予以不同的對待。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有權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愿的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集中反映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構成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基礎。其范圍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參加國家管理的最重要的權利。

(2)政治自由。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國家長期堅持的基本政策。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實現其他權利的基礎,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該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

(1)非經法律許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五)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投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是公民監督國家權力的運行過程、協調公民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使被侵犯的權利得到救濟的重要形式。具體指:

(1)批評、建議權。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有權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缺點、錯誤提出批評意見,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合理化建議。

(2)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3)取得賠償權。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六)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權利。它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證。具體包括:

(1)財產權。指公民個人通過勞動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后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財產的權利,包括合法收入、儲蓄、房屋以及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繼承權。

(2)勞動權。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3)休息權。指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生息的權利。

(4)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即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保障。

(5)物質幫助權。公民在年老、疾病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得到物質幫助的權利。

(七)文化教育權利與自由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權利與自由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

(1)受教育權。該權利具有雙重性,既有權通過各種教育形式提高知識水平,同時又有義務接受教育。

(2)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生活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

(八)特定主體的權利

特定主體的權利,是指法律規定應受到特別保護的群體所享有的權利。具體指:

(1)婦女權利的保障。我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2)保障退休人員和烈士軍屬等的權利。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與烈士軍屬等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3)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國家制定和實施婚姻法,規定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破壞。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4)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華僑,是指僑居國外的我國公民;歸僑,是指曾居于國外、現已回到祖國定居的我國公民;僑眷,是指華僑在國內的眷屬。《憲法》規定,中國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三、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義務,指國家要求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是社會和國家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為保證各民族之間的平等與團結,我們必須堅持區域自治政策,既要反對大漢族主義,又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的義務。

(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

(6)依法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五節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

一、國旗

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1.國旗的性質

國旗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民族尊嚴,是國家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精神的體現。

2.國旗的含義

我國的國旗為五星紅旗。五星紅旗是在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正式確定的。國旗旗面的紅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顆五角星及其相互關系象征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大團結。

3.國旗的使用

199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對國旗的使用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國徽

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1.國徽的性質

國徽是國家特有的標志和象征,以特定的圖案形式來表現,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民族的尊嚴。

2.國徽的含義

我國的國徽呈圓形,內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天安門圖案表現了我國各族人民的革命傳統和民族精神;國徽中用齒輪和谷穗環繞周圍,表明我國的國家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國徽中的五顆五角星取自國旗中的五星,象征著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大團結。

3.國徽的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對國徽的使用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對應當懸掛國徽的機構和場所作了規定。

(2)對國徽圖案的使用作了規定。

三、國歌

國歌是代表國家的歌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四、首都

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北平為北京。北京從此成為新中國的政治中心。它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等黨和國家領導機關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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