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與解析
一、 單項選擇題
1.
【答案】D
【解析】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一物一權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公信原則。選項D:合同自由原則屬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
【答案】C
【解析】(1)選項A:不能移動或雖然可移動但移動后有損其價值的物是不動產;(2)選項B:不動產糾紛發生法院的專屬管轄,即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3)選項D:轉讓原物時,孳息的收取權一并發生轉移。
3.
【答案】C
【解析】選項C:占有改定,是指在設立和轉讓動產物權時,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另行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使受讓人取得對動產的間接占有,以代替現實交付。
4.
【答案】D
【解析】(1)選項A:物權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直接為一定行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2)選項B:物權的優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優先于一般債權而行使的作用力;(3)選項C:物權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復權利人對物正常支配的圓滿狀態的效力。
5.
【答案】D
【解析】房屋為不動產,其物權的變更,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6.
【答案】B
【解析】(1)選項A:處分人沒有處分權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無權處分下簽訂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合同;(2)選項B: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因本題中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沒有轉移;(3)選項C:共有是指兩個人以上對同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的法律狀態;(4)選項D:作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所有權消滅。
7.
【答案】C
【解析】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共有人承擔全部的債務。
8.
【答案】C
【解析】選項A:實物分割適用于可分物的分割;(2)選項B:變價分割適用于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并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的情形;(3)選項C:作價分割適用于不可分之共有物歸屬于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情形;(4)選項D:屬于協商分割而非法定分割。
9.
【答案】B
【解析】相鄰權包括土地相鄰權、水流相鄰權、建筑物相鄰權;其中土地相鄰權包括鄰地安全保護權,鄰地安全保護權是指相鄰一方在其土地上施工或其土地上之竹木根枝的延伸危及對方土地使用安全時,對方有請求排除危險、恢復原狀及賠償損失的權利。
10.
【答案】A
【解析】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離的,孳息的所有權由用益物權人取得。本題中熊大和熊二有約定,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話,桃子的所有權由用益物權人熊二取得。
11.
【答案】D
【解析】(1)選項A: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2)選項B: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3)選項C: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對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直接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包括處分權。
12.
【答案】B
【解析】(1)選項A:需役地與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鄰為必要,即使不相毗鄰,亦可成立地役權;(2)選項C:地役權雖然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存在為前提,不能離開需役地而存在;(3)選項D:地役權的享有和行使并非均以對土地的占有為要件。
13.
【答案】B
【解析】(1)選項AB: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實現而設立的,其存在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隨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并隨債權的消滅而消滅;(2)選項C: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是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如果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應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3)選項D:擔保物滅失、毀損,而受有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即為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可就該賠償金行使其權利。
14.
【答案】B
【解析】(1)選項AB: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即更正登記在先,而后才是異議登記;(2)選項C: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3)選項D: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15.
【答案】D
【解析】(1)選項D: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2)選項C: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16.
【答案】C
【解析】自愿登記的抵押財產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其他可以抵押的財產,這些財產抵押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7.
【答案】C
【解析】(1)選項AB:抵押權和質權是意定擔保物權;(2)選項C: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18.
【答案】D
【解析】(1)選項A:依有無占有的權源為標準劃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2)選項B:依無權占有人是否知其無占有的權源為標準劃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3)選項C:依占有人在事實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為標準劃分為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DE
【解析】選項BC:原物、孳息屬于兩個獨立的物,尚未分離的,不屬于原物的孳息。
2.
【答案】AC
【解析】(1)選項B: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公示的,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并受法律保護。不公示的,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2)選項D: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公示的,即發生權利存在與變動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讓人也不負返還義務;(3)選項E:物權對除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具有約束力。
3.
【答案】BDE
【解析】選項AC:屬于質權人的權利,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質權人不享有孳息收取權。
4.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BC:物上請求權以物權的存在為發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對標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種種妨害;(2)選項DE:物上請求權的內容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等。賠償損失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
5.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占有貨幣的人即被推定為貨幣的所有權人;(2)選項B:喪失貨幣的占有,不存在作為“物上請求權”的返還請求權,僅存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該10張人民幣屬于物上請求權;(3)選項C:貨幣所有權的讓與,是事實行為,以移轉占有為標志,無論讓與人有無行為能力,該讓與行為均為有效;(4)選項DE:貨幣進行借貸時,借用人即時取得對貨幣的所有權,貸與人并不間接占有該貨幣,而僅對借用人享有債權。
6.
【答案】BCDE
【解析】所有權的消滅,是指所有權與特定主體相分離的事實。包括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兩種情況。絕對消滅,即所有權與其主體分離,而他人亦未取得該權利。相對消滅,即所有權與其主體分離,而由他人取得該權利。選項A:屬于所有權的絕對消滅。
7.
【答案】BE
【解析】(1)選項A:共有的所有權,在形態上是一個,共有的所有權是一個而不是多個;(2)選項B:共有的內容是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共享權利、共負義務,各主體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而不是對應的;(3)選項C:每個共有人的權利均及于共有物的全部;(4)選項D:共有可以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成立,如依合同約定而成立;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而成立,如夫妻財產共有、家庭財產共有、遺產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添附物的共有等;(5)選項E: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態。
8.
【答案】ADE
【解析】(1)選項B:區分所有權成立登記時,只登記專有部分所有權,而共有權及成員權并不單獨登記;(2)選項C: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具有一體性,即構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三要素具有一體性,不可分離;在發生權利變動時,須一體變動。
9.
【答案】ACDE
【解析】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四類主要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另外,《物權法》還宣示性地規定了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和捕撈權等準物權。
10.
【答案】AB
【解析】(1)選項C:在需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2)選項D: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鄰為必要,即使不相毗鄰,亦可成立地役權;(3)選項E:地役權的享有并非均以對土地的占有為要件,此點與其他用益物權不同。
11.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擔保物權以取得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目的,因而屬于價值權;(2)選項C:意定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比法定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廣泛;(3)選項D:占有性擔保物權,是指以占有擔保物,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為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留置權、質權即是。
12.
【答案】AB
【解析】意定擔保物權,是指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成立的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即是。
13.
【答案】BD
【解析】(1)選項A:屋頂屬于共有部分,其出租收益應歸該棟樓全體業主所有;(2)選項B:根據規定,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屬于共有部分,因此,甲對樓頂部分享有共有權;(3)CDE:業主委員會是非法人團體,具有訴訟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4.
【答案】AC
【解析】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選項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選項D);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選項E);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15.
【答案】ABCE
【解析】選項DE: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進行清償。
16.
【答案】ABCE
【解析】(1)選項ABCE: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主要有:①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如買賣(選項A);②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選項CE);③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樹上果實落人鄰人院內(選項B);④因侵權行為而取得,如搶奪他人財物;⑤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2)選項D:乙將車賣給丙后,丙就實現了對物的占有。
17.
【答案】ABCE
【解析】(1)選項A: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時起抵押權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選項B: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成立,所以本題中質權未成立,但是該未成立的原因并非甲喪失了對小汽車的占有;(3)選項CD:丁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小汽車的所有權;(4)選項E:抵押合同屬于諾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時起生效。
18.
【答案】AE
【解析】(1)選項ABCE: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須與留置財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選項BC錯誤,選項E正確),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選項A正確);(2)選項D:債權未到期,不符合留置的條件。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