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對此,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
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企業(發行方)對可轉換工具進行會計處理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1.在可轉換工具到期轉換時,應終止確認其負債部分并將其確認為權益。原來的權益部分仍舊保留為權益(它可能從權益的一個項目結轉至另一個項目)。可轉換工具到期轉換時不產生損失或收益。
2.企業通過在到期日前贖回或回購而終止一項仍舊具有轉換權的可轉換工具時,應在交易日將贖回或回購所支付的價款以及發生的交易費用分配至該工具的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分配價款和交易費用的方法應與該工具發行時采用的分配方法一致。價款分配后,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分別根據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所適用的會計原則進行處理,分配至權益部分的款項計入權益,與債務部分相關的利得或損失計入損益。
3.企業可能修訂可轉換工具的條款以促使持有方提前轉換。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轉換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轉換則支付額外的補償。在條款修訂日,持有方根據修訂后的條款進行轉換所能獲得的補償的公允價值與根據原有條款進行轉換所能獲得的補償的公允價值之差,、應在利潤表中確認為一項損失。
4.企業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所發行的認股權符合權益工具定義及其確認與計量規定的,應當確認為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并以發行價格減去不附認股權且其他條件相同的公司債券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計量。如果認股權持有人到期沒有行權的,應當在到期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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