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6/2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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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作法律常識——國體和政體
(一)國體
1.我國國體的內容
國體即國家性質,指的是國家的階級本質,即在一個國家里各個階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個階級是統治階級,哪個階級是被統治階級。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憲法的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國家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2.人民民主專政的特點
包括:(1)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2)人民民主專政必須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3)人民民主專政是最大多數人的民主。(4)人民民主專政是民主與專政的結合。(5)在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內部,建立了極其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形成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二)政體
1.政體的概念
政體即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又稱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采取何種原則和方式去組織旨在反對敵人、保護自己、治理社會的政權機關。
2.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和活動,由人民選舉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體現了我國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基礎上選派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4)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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