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為您介紹2012年報檢員考試《報檢綜合輔導》第三章報檢單位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二、代理報檢單位監督管理
(一)代理報檢單位的信息變更
1、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信息更改手續,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更改申請表》。
2、如果更改的信息涉及注冊登記證書內容的,直屬檢驗檢疫局要把原注冊登記證書收回,然后才頒發新證。
(二)代理報檢單位年度審核
1、 時間: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年度審核。
2、要提交的資料:(掌握記憶)
(1)《代理報檢單位年審報告書>
(2)《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許證書》復印件(同時交驗正本)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同時交驗正本)
(4)檢驗檢疫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年審結果:
(1)合格的,簽發《代理報檢單位年審合格通知書》
(2)未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報經國家質檢總 局同意后,取消其代理報檢資格
4、獲得注冊登記不滿一年的代理報檢單位,本年度可不參加年審。未參加年審,也未經直屬檢驗建議局同意延遲參加年審的單位,暫停其代理報檢資格。
(三)代理報檢單位信用等級分類管理
檢疫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單位實行信用等級的分類管理。信用等級評定是以代理報檢單位在日常代理報檢業務中遵守法律法規、履行代理報檢職責的情況為依據,實行評分制,根據評分結果及附加條件確定A、B、C、D四個等級。
A級、B級的代理報檢單位,可給予不同程度的便利通關措施和寬松的管理措施,對C級、D級的代理報檢單位采取加嚴管理。
三、代理報檢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權利
1、代理報檢單位被許可注冊登記后,有權在批準的代理報檢區域內由其在檢驗檢疫機構注冊并持有《報檢員證》的報檢員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代理報檢業務。不得出借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
2、除另有規定外,代理報檢單位有權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
3、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報關地和收貨地委托代理報檢單位報檢,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在產地和報關地委托代理報檢單位報檢;
4、5、6、7與自理報檢單位的權利是一樣。
(二)義務
(第2、第5點與自理報檢單位的義務不一樣)
2、代理報檢單位從事代理報檢業務時,必須提交委托人的《報檢委托書》,加蓋雙方的公章。
5、代理報檢單位應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代理報檢的有關事宜的調查和處理;
(三)責任
1、負有保密的責任
2、 按規定代委托人交納檢驗檢疫費
3、代理報檢單位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代理報檢單位的代理報檢行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據合同或法律所應承擔的產品質量責任和其他責任。
4、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印章、標志、封識和質量認證標志行為的,除取消其代理報檢注冊登記及代理報檢資格外,還應按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代理報檢單位及其報檢員在從事報檢業務中有違反報檢規定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根據規定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或取消其代理報檢資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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