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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報檢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權利:
1、代理報檢單位被許可注冊登記后,有權在批準的代理報檢區域內由其在檢驗檢疫機構注冊并持有《報檢員證》的報檢員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代理報檢業務。不得出借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
2、除另有規定外,代理報檢單位有權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
3、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報關地和收貨地委托代理報檢單位報檢,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在產地和報關地委托代理報檢單位報檢;
4、在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檢,并提供抽樣、檢驗檢疫的各種條件后,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的檢驗檢疫期限內完成檢驗檢疫工作并出具證明文件。如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人境貨物超過索賠期而喪失索賠權的或出境貨物耽誤裝船結匯的,有權追究當事人責任;
5、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檢驗檢疫機構或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以至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驗;
6、對所提供的帶有保密性的商業、運輸等單據,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予以保密。
7、有權對檢驗檢疫機構的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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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