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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檢員考試考前綜合輔導
第六節 復 驗
一、對檢驗檢疫結果異議時,向原出證機構乃至質檢總局提請復驗,但只能申請一次復驗;對復驗結果異議,可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二、工作程序:
復驗申請——審核受理——復驗——結論
1、必須在收到檢驗檢疫結果15日內提出復驗申請; 受理機構15內決定是否受理復驗;
收到申請60 + 30 內作出復驗結論。(即只要受理,受理機構只有45天復驗時間)
2、申請時應保留原檢驗檢疫狀態,甚至包裝、封識、標志。
3、申請時除了提交《復驗申請表》,還要附上原報檢所附單據 和 原檢驗檢疫結果。
4、費用由復驗申請人支付,如屬初檢責任,則復驗費用由原檢驗檢疫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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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