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辦法
第一節 總則
(一)適用范圍及處方界定
1.使用范圍
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2.處方概念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二)處方開具與調劑的原則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二節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一)處方標準
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1.處方內容
①前記
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②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③后記
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2.處方顏色
①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
②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③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
④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⑤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二)處方書寫規則
1.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 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 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三)藥品劑量與數量書寫要求
1.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2.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第三節 處方權的獲得
(一)處方權的取得
1.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 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2.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 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藥品與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和調劑資格的取得
1.處方權的取得
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
2.調劑資格的取得
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稍诒緳C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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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