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4/27 16:50:02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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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其他職責。
禁止職責:
1、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進行證券交易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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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