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重點(10)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主辦人應當在協會進行執業注冊。
2.申請投資主辦人注冊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
(2)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
(3)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及職業操守,且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4)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投資主辦人通過所在證券公司向協會進行執業注冊,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的證明。
(2)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
(3)協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初次辦理的,還應當提交機構信息備案表和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明復印件。
4.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20日內完成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注冊為投資主辦人:
(1)不符合申請投資主辦人注冊規定的條件。
(2)被監管機構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滿2年。
(3)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未滿2年。
(4)未通過證券從業人員年檢。
(5)尚處于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期內。
(6)其他情形。
5.協會對投資主辦人自執業注冊完成之日起每2年檢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1)不符合一般證券從業人員有關規定。
(2)2年內沒有管理客戶委托資產。
(3)被監管機構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滿2年。
(4)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未滿2年。
(5)其他情形。
未通過年檢的人員,協會注銷其投資主辦人資格,并將相關情況記入從業人員誠信檔案。
6.投資主辦人與原證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證券公司應當在10日內向協會進行離職備案。
7.投資主辦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專業審慎的原則,自覺維護所在證券公司及行業的聲譽,公平對待客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8.投資主辦人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9.投資主辦人應當按照所在證券公司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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