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市場體系
1.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1992年成立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成立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銀監會正式掛牌運作,標志著中國金融業形成了“三駕馬車”式的垂直分業監管體制,自此“一行三會”的監管架構正式形成。
2.2004年5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批復同意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板塊。
3.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三板市場,官方名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4.上海證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開業,歸屬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
5.深圳證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1991年7月3日正式營業。
6.股票型上市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開業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營利。
7.債券型上市公司: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依法設立且存續滿2年。
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條件,對于個人投資者:具有2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
10.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又稱區域性市場、區域股權 市場、第四板市場)2008年天津股權交易所的成立,是此次浪潮開始的標志性起點。
二、證券市場主體
1.中國人民銀行從2003年起開始發行中央銀行票據,期限從3個月到三年不等。
2.2007年9月29日,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投公司)正式掛牌成立。
3.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4.證券公司監管制度中的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要求:信息報送制度,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月度報告。
5.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
6.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具有證券經濟業務資格;公司最近2 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 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后的規定;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 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
7.IB業務的資格條件: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8.直投子公司非全資下屬機構、直投基金負債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負債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或實繳出資總額的30%。
9.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2年以上的經驗。
10.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具備的條件:依法成立5年以上;注冊會計師不少于200人,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120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數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
11.注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的條件: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1年以上;執業質量和執業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執業活動中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12.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條件: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處罰,最近3年未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自律組織。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13.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的期限不能超過6個月。
14.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規定職責所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5.證券協會會員大會每4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三、股票
1.除權除息日,通常為股權登記日之后的一個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買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2.股權分置改革: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規定是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上述規定滿期后,通過證券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3.股票承銷期不能少于10日,不能超過90日。
4.送股及轉增股本產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權登記日后第二個交易日上市流通。
5.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公司,持續營業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年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6.上司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的條件: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7.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8.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發行價格不應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9.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應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即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四、債券
1.債券的到期期限:是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時間。
2.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
3.混合資本債券:我國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于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4.保險公司次級債務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
5.企業債券的融資券的最長期限不超過365天;超短融資券是期限在270天(9個月)以內的短期融資券。
6.我國的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1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7.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期限較銀行貸款長,一般為2年。
8.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最近3年連續營利;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9.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申請金融債券發行應報送文件:發行人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10.金融債券發行人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將相關的發行申請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11.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2.債券的承銷可采取包銷和代銷方式,承銷或者自行組織的銷售,銷售期限不得少于10日,不得超過90日。
五、證券投資基金與衍生工具
1.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限,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為10年或15年,開放式基金沒有固定期限。
2.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最近3年內沒有違法記錄。
3.按照履約時間的不同,金融期權可以分為歐式期權(只能在期權到期日執行)、美式期權(可在期權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個營業日執行)、修正美式期權(期 權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規定日期執行)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5.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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