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市場體系
1.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申請其股票主板上市,應當符合的條件: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2.債券型上市公司必須符合的條件: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申請其股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的條件: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二、證券市場主體
1.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公司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且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設立規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3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5億元。
2.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3.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的條件: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萬元;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于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6000萬元。
4.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具備的條件: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5.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條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與凈資本資產均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
6.資產評估機構申請條件:凈資產不少于200萬元;最近3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于2000萬元,且每年不少于500萬元。
7.證券金融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60億元,注冊資本應當為實收資本,其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
8.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設立條件: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9.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三、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發行人的財務指標應滿足的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四、債券
1.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發行規模要求: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凈資產的40%,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募集資金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單只集合票據注冊金額不超過10億元人民幣。
2.證券公司債券的條款設計:公開發行的債券每份面值為100元;定向發行的債券應當采用記賬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份面值為50萬元,每一合格投資者認購的債券不得低于面值100萬元。
五、證券投資基金與衍生工具
1.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的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其最近1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3.信托投資公司擔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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