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交易制度
金融期貨是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
期貨交易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
2.標準化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
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準后向市場公布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設計成標準化的合約是為了便于交易雙方在合約到期前分別做一筆相反的交易進行對沖,從而避免實物交收。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期貨合約并不進行實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平倉。
3.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
設立保證金的主要目的是當交易者出現虧損時能及時制止,防止出現不能償付的現象。
雙方成交時交納的保證金叫初始保證金。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
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于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
所有的期貨交易都必須通過結算會員由結算機構進行,而不是由交易雙方直接交收清算。
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種期貨合約在交易日收盤前最后1分鐘或幾分鐘的平均成交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與每筆交易成交時的價格作對照,計算每個結算所會員賬戶的浮動盈虧,進行隨市清算。由于逐日盯市制度以1個交易日為最長的結算周期,對所有賬戶的交易頭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別計算,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虧都能及時結算,從而能及時調整保證金賬戶,控制市場風險。
5.限倉制度
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范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
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
限倉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是降低市場風險,防止人為操縱,提供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環境的有效機制。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
為防止期貨價格出現過大的非理性變動,交易所通常對每個交易時段允許的最大波動范圍作出規定,一旦達到漲(跌)幅限制,則高于(低于)該價格的買入(賣出)委托無效。
除上述常規制度之外,期貨交易所為了確保交易安全,還規定了強行平倉、強制減倉、臨時調整保證金比例(金額)等交易規則,交易者在入市之前務必透徹掌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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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