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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一、建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建筑法是指調整在從事建筑活動和實施對建筑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建筑活動是建筑法調整對象,是建筑法所要規范的核心內容。建筑法所稱的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二、建筑許可
建筑法規定了建筑許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從業資格兩個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和條件,對建設單位申請的建筑工程是否具備施工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者準許其施工并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一種制度。
①施工許可證的申請
施工許可證應當在施工準備工作基本就緒之后,組織施工之前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申請者是建設單位(也可稱業主或者項目法人),因為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是建設單位的義務。
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
施工許可證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具體由哪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要視工程的投資額大小和投資來源的不同決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頒發施工許可證。
③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也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④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設工程恢復施工時,也應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對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⑤取得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處理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2、從業資格制度
從業資格制度是指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企業)和人員實行資質或資格審查,并許可其按照相應的資質、資格條件從事相應的建筑活動的制度。
三、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筑工程發包
建筑工程發包是指建設單位采用一定的方式,在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定設計、勘察、等單位的活動。建筑工程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兩類。政府投資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2、建筑工程承包
建筑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通過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的活動。承包分為總承包、專業承包、分包、聯合承包等多種承包方式。建筑法禁止非法轉包、肢解發包和違法分包。
四、建筑工程監理
建筑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建設進度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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