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法律解釋一》相關規定
一、無效合同的價款結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工程價款利息計付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對于無效合同,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實際交付之日;
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三、工程竣工日期確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③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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