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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新增資產的確定
一.資產的分類
1.固定資產: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且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資產為低值易耗品,應列入流動資產范圍。
2.流動資產: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貨、銀行貸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3.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商譽等;
4.其他資產
二.新增資產價值的確定
1.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確定--計算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的單項工程為對象。
一次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應一次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分期分批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應分期分批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1)對于為了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勞動條件、節約材料消耗、保護環境而建設的附屬輔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驗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計入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2)對于單項工程不構成生產系統,但能獨立發揮效益的非生產性項目(如住宅)在建成交付使用后,也要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3)凡購量達到固定資產標準不需安裝的設備、工器具,應在交付使用后計入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4)屬于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其他投資,應隨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時一并計入。
5)交付使用財產的成本,應按下列內容計算:
①房屋、建筑物、管道、線路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果和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②動力設備和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需安裝設備的采購成本、安裝工程成本、設備基礎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鍋爐及各種特殊的建筑工程成本,應分攤的待攤投資等;
③運輸設備及其它不需安裝的設備、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資產一般僅計算采購成本,不計分攤的待攤投資等。
6)共同費用的分攤方法;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管理費按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需安裝設備價值總額作比例分攤,而土地征用費、勘察設計費等費用則按建筑工程造價分攤。
2.新增流動資產價值的確定
1)貨幣性資金:指現金、各種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2)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按實際成本金額入帳核算。
①應收帳款: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單位或受益單位收取的款項;
②預付款項:指企業按照購貨合同預付給供貨單位的構貨定金或部分貨款。
3)短期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股票和債券根據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分別采用市場法和收益法確定其價值;
4)存貨:指企業的庫存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各種存貨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3.新增無形資產價值的確定
1)無形資產的計價原則:
①投資者按無形資產作為資本金或合作條件按投入時,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②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③企業自創并依法申請取得的,按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④企業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發票帳單所載金額或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作價;
⑤無形資產計價入帳后,應在其有效使用期內分期攤銷,即企業為無形資產支出的費用應在無形資產有效期內得到及時補償。
2)無形資產的計價方法:
①專利權的計價:分為自制和外購兩類。前者價值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后者價值按其所能帶來的超額收益計價;
②非專利技術的計價:自制的一般不作為資產入帳,自創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按當期費用處理;對于外購非專利技術,應由法定評估機構確認后再估價,其方法往往通過能產生的收益采用收益法估價。
③商標權計價:一般根據被許可方新增的收益確定;
④土地使用權計價:根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計價。
4.其他資產計價:包括特準儲備物資等,主要以實際入帳價值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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