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
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范圍和依據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是指由發包人、承包人和項目驗收委員會,以項目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設計文件,以及國家或部門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續,在項目建成并試生產合格后(工業生產性項目),對工程項目的總體進行檢驗和認證、綜合評價和鑒定的活動。按照我國建設程序的規定,竣工驗收是建設工程的最后階段,是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的中間過程,是全面檢驗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的重要環節,審查投資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環節,是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只有;經過竣工驗收,建設項目才能實現由承包人管理向發包人管理的過渡,它標志著建設投資成果投入生產或使用,對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產或交付使用、發揮投資效果、總結建設經驗有著重要的作用。
(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條件及范圍
1.竣工驗收的條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主要畢指設計文件所確定的、在承包合同中載明的工作范圍,也包括監理工程師簽發的變更通知單中所確定的工作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對建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除具有質量合格證明資料外,還應當有試驗、檢驗報告。試驗、檢驗報告中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和評定,符合規定的,簽署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2.竣工驗收的范圍
國家頒布的建設法規規定,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所有列人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按國家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即:工業投資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試生產期間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形成生產能力的;非工業投資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的,不論是屬于哪種建設性質,都應及時組織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有的工期較長、建設設備裝置較多的大型工程,為了及時發揮其經濟效益,對其能夠獨立生產的單項工程,也可以根據建成時間的先后順序,分期分批地組織竣工驗收;對能生產中間產品的一些單項工程,不能提前投料試車,可按生產要求與生產最終產品的工程同步建成竣工后,再進行全部驗收。
對于某些特殊情況,工程施工雖未全部按設計要求完成,也應進行驗收,這些特殊情況主要有:
(1)因少數非主要設備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內不能解決,雖然工程內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產或使用的工程項目。
(2)規定要求的內容已完成,但因外部條件的制約,如流動資金不足、生產所需原材料不能滿足等,而使已建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項目。
(3)有些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但近期內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應從實際情況出發,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縮小規模對已完成的工程和設備組織竣工驗收,移交固定資產。
(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和標準
1.竣工驗收的依據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
(1)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準的各種文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4)國家頒布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驗收規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術設備說明書。
(7)建筑安裝工程統一規定及主管部門關于工程竣工的規定。
(8)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和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要按照簽訂的合同和進口國提供的設計文件等進行驗收。
(9)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項目,應按世界銀行規定,按時編制《項目完成報告》。
2.竣工驗收的標準
(1)工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標準。根據國家規定,工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有必要的生活設施,并已按設計要求建成合格;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6)設計和施工質量已經過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并做出評定;
7)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通過有關部門審查和審計。
(2)民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標準。
1)建設項目各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均已符合項目竣工驗收標準。
2)建設項目配套工程和附屬工程,均已施工結束,達到設計規定的相應質量要求,并具備正常使用條件。
(三)建設項巨竣工驗收的內容
不同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工程資料驗收和工程內容驗收兩部分。
1.工程資料驗收
包括工程技術資料、工程綜合資料和工程財務資料驗收三個方面的內容。
2.工程內容驗收
工程內容驗收包括建筑工程驗收和安裝工程驗收。
(1)建筑工程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
1)建筑物的位置、標高、軸線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對基礎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墊層工程、砌筑工程等資料的審查驗收。
3)對結構工程中的磚木結構、磚混結構、內澆外砌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審查驗收。
4)對屋面工程的屋面瓦、保溫層、防水層等的審查驗收。
5)對門窗工程的審查驗收。
6)對裝飾工程的審查驗收(抹灰、油漆等工程)。
(2)安裝工程驗收的內容。安裝工程驗收分為建筑設備安裝工程、工藝設備安裝工程和動力設備安裝工程驗收,主要包括:
1)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指民用建筑物中的上下水管道、暖氣、天然氣或煤氣、通風、電氣照明等安裝工程)。驗收時應檢查這些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檢查安裝時的材料、材質、材種,檢查試壓、閉水試驗、照明。
2)工藝設備安裝工程包括:生產、起重、傳動、實驗等設備的安裝,以及附屬管線敷設和油漆、保溫等。驗收時應檢查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設備安裝的位置、標高、機座尺寸、質量、單機試車、無負荷聯動試車、有負荷聯動試車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檢查管道的焊接質量、洗清、吹掃、試壓、試漏、油漆、保溫等及各種閥門。
3)動力設備安裝工程驗收是指有自備電廠的項目的驗收,或變配電室(所)、動力配電線路的驗收。
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方式與程序
(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組織
1.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
大、中型和限額以上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或國家發改委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小型和限額以下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業主)、接管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及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參加驗收工作;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其人員構成應由銀行、物資、環保、勞動、統計、消防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組成。
2.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的職責
(1)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聽取各有關單位的工作報告;
(2)審閱工程檔案資料,實地考察建筑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情況;
(3)對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質量、環境保護、安全衛生、消防等方面客觀地做出全面的評價;
(4)處理交接驗收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核定移交工程清單,簽訂交工驗收證書;
(5)簽署驗收意見,對遺留問題應提出具體解決意見并限期落實完成。不合格工程不予驗收。并提出竣工驗收工作的總結報告和國家驗收鑒定書。
(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方式
為了保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順利進行,驗收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設項目總體計劃的要求以及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分階段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按被驗收的對象劃分,可分為:單位工程驗收、單項工程驗收及工程整體驗收(稱為“動用驗收”)。
(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與備案
1.竣工驗收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許可證;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3)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4)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附有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5)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6)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2.竣工驗收的管理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3)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5)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3.竣工驗收的備案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2)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4)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商品住宅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5)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4)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5)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6)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熱點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