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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概述
1經濟法律法規及其調整對象
2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事實
2.1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社會關系為經濟法律法規調整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1.1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包括機關、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個體、農村承包戶、公民。
法人應具備:依法成立、有必要財產經費、有自己名稱組織機構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2客體:法律關系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為、治理成果等。
2.1.3內容: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2.2經濟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包括行為和事件。
2.2.1行為:法律關系主體有意識的活動,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合法行為、不合法行為)
2.2.2事件:指不以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發生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的客觀現象。包括自然事件、社會事件。
3財產所有權和債權
3.1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人依據法律對其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1.1所有權的取得: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3.1.2所有權的行使
3.2債: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
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債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3.2.1債的產生:引起債產生的一定法律事實就是產生根據。
3.3所有權的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債券義務主體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4訴訟時效
4.1訴訟時效:權力人在法定期內不行使權力,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4.2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半年--運輸合同
1年--人身傷害、商品質量次、延付拒付租金、存貨丟失損毀;
2年--一般為2年
4年--國際貿易
4.3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最后6個月,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權利人不能復合請求權,暫停計算,從障礙消除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4.4時效中斷:因提起訴訟,原來經過的時效統歸無效,時效開始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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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