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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訂立
1)要約
①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
a)要約邀請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
b)寄送的價目表、招標公告、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②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③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④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⑤下列情形之一,邀約不得撤銷:
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A.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B.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行變更。
2)承諾
①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②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③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④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⑤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為新要約;
⑥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⑦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已承諾的內容為準。
2.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②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3.格式條款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4.締約過失責任
1)構成條件:①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②有損害后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③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產生尚不能確定的合同。包括: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并非一律無效,在以下幾種情形下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a)經過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即為有效合同;
b)純獲利益的合同。
c)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③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①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
a)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b)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a)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b)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是否正當、充分,就成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關鍵。
③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在一般情況下,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都是有效的。但下列免責條款無效:A.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B.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1)合同可以變更或撤銷的情形
①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有: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B.在訂立合同時喪失公平的。
②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③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a)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b)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對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依法進行如下處理:A.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B.賠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C.收歸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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