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驗收
5.0.1 檢驗批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查記錄。
說明:5.0.1 檢驗批是工程驗收的最小單位,是分項工程乃至整修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基礎。檢驗批是施工過程中條件相同并有一定數量的材料、構配件或安裝項目,由于其質量基本均勻一致,因此可以作為檢驗的基礎單位,并按批驗收。
本條給出了檢驗批質量合格的條件,共兩個方面:資料檢查、主控項目檢驗和一般項目檢驗。
質量控制資料反映了檢驗批從原材料到最終驗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據,檢查情況以及保證質量所必須的管理制度等。對其完整性的檢查,實際是對過程控制的確認,這是檢驗批合格的前提。
為了使檢驗批的質量符合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達到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的目的,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應對各檢驗批的主控項目、一般項目的子項合格質量給予明確的規定。
檢驗批的合格質量主要取決于對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檢驗結果。主控項目是對檢驗批的基本質量起決定性影響的檢驗項目,因此必須全部符合有關專業工程驗收規范的規定。這意味著主控項目不允許有不符合要求的檢驗結果,即這種項目的檢查具有否決權。鑒于主控項目對基本質量的決定性影響,從嚴要求是必須的。
5.0.2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部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 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說明:5.0.2 分項工程的驗收在檢驗批的基礎上進行。一般情況下,兩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質,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將有關的檢驗批匯集構成分項工程。分項工程合格質量的條件比較簡單,只要構成分項工程的各檢驗批的驗收資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驗收合格,則分項工程驗收合格。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4 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說明:5.0.3 分部工程的驗收在其所含各分項工程驗收的基礎上進行。本條給出了分部工程驗收合格的條件。
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項工程必須已驗收合格且相應的質量控制資料文件必須完整,這是驗收的基本條件。此外,由于各分項工程的性質不盡相同,因此作為分部工程不能簡單地組合而加以驗收,尚須增加以下兩類檢查項目。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關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裝分部工程應進行有關見證取樣送樣試驗或抽樣檢測。關于觀感質量驗收,這類檢查往往難以定量,只能以觀察、觸摸或簡單量測的方式進行,并由各個人的主觀印象判斷,檢查結果并不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而是綜合給出質量評價。對于“差”的檢查點應通過返修處理等補救。
5.0.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 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5 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說明:5.0.4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也稱質量竣工驗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驗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驗收。驗收合格的條件有五個:除構成單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應該合格,并且有關的資料文件應完整以外,還須進行以下三個方面的檢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應進行檢驗資料的復查。不僅要全面檢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檢缺項),而且對分部工程驗收時補充進行的見證抽樣檢驗報告也要復核。這種強化驗收的手段體現了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視。
此外,對主要使用功能還須進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檢查是對建筑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最終質量的綜合檢驗,也是用戶最為關心的內容。因此,在分項、分部工程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竣工驗收時再作全面檢查。抽查項目是在檢查資料文件的基礎上由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商定,并由計量、計數的抽樣方法確定檢查部位。檢查要求按有關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進行。
最后,還須由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共同進行觀感質量檢查。檢查的方法、內容、結論等已
在分部工程的相應部分中闡述,最后共同確定是否驗收。
5.0.5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驗批質量驗收可按本標準附錄D進行。
2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可按本標準附錄E進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標準附錄F進行。
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質量控制資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觀感質量檢查應按本標準附錄G進行。
說明:5.0.5 表D和表E及表F分別為檢驗批和分項工程及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表,主要是規范了各專業規范編制這方面表格的基本格式、內容和方式,具體內容由各專業規范規定。表G為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
5.0.6 當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候船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說明:5.0.6 本條給出了當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辦法。一般情況下,不合格現象在最基層的驗收單位-檢驗批時就應發現并及時處理,否則將影響后續檢驗批和相關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驗收。因此所有質量隱患必須盡快消滅在萌芽狀態,這也是本標準以強化驗收促進過程控制原則的體現。非正常情況的處理分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指在檢驗批驗收時,其主控項目不能滿足驗收規范或一般項目超過偏差限值的子項不符合檢驗規定的要求時,應及時進行處理的檢驗批。其中,嚴重的缺陷應推倒重來;一般的缺陷通過翻修或更換器具、設備予以解決,應允許施工單位在采取相應的措施后重新驗收。如能夠符合相應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則應認為該檢驗批合格。
第二種情況,是指個別檢驗批發現試塊強度等不滿足要求等問題,難以確定是否驗收時,應請具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檢測。當鑒定結果能夠達到設計要求時,該檢驗批仍應認為通過驗收。
第三種情況,如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況,該檢驗批可以予以驗收。一般情況下,規范標準給出了滿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設計往往在此基礎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滿足設計要求和符合相應規范標準的要求,兩者并不矛盾。
第四種情況,更為嚴重的缺陷或者超過檢驗批的更大范圍內的缺陷,可能影響結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鑒定以后認為達不到規范標準的相應要墳,即不能滿足最低限度的完全儲備和使用功能,則必須按一定的技術方案進行加固處理,使之能保證其滿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這樣會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變結構外形尺寸,影響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為了避免社會財富更大的損失,在不影響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條件下可按處理技術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責任方應承擔經濟責任,但不能作為輕視質量而回避責任的一種出路,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
5.0.7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說明:5.0.7 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存在嚴重的缺陷,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嚴禁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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