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規定
3.0.1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說不定考核制度。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可按本標準附錄A的要求進行檢查記錄。
說明: 3.0.1 本條規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建立必要的質量責任制度,對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管理體系提出了較全面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質量控制應為全過程的控制。
施工單位應推行生產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過程質量控制,應有健全的生產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質量管理體系。這里不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藝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質量檢查、各道相關工序間的交接檢驗以及專業工種之間等中間交接環節的質量管理和控制要求,還應包括滿足施工圖設計和功能要求的抽樣檢驗制度等。施工單位還應通過內部的審核與管理者的評審,找出質量管理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并制訂改進的措施和跟蹤檢查落實等措施,使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是該施工單位不斷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保證。
同時放工單位應重視綜合質量控制水平,應從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工程質量控制和工程質量等方面制訂對施工企業綜合質量控制水平的指標,以達到提高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
3.0.2 建筑工程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關產品,應按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規定進行復驗,并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2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
3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并形成記錄。未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說明:3.0.2 本條較具體規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一是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器具和設備的進場驗收和重要建筑材料的復檢;二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質量,在每道工序的質量控制中之所以強調按企業標準進行控制,是考慮企業標準的控制指標應嚴于行業和國家標準指標的因素;三是施工單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檢、專職質量檢查員檢查外,還強調了工序交接檢查,上道工序還應滿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條件和要求;同樣相關專業工序之間形成一個有楊的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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