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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只能解決行政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兩類。
規范行政復議行為的法律主要是1999年的《行政復議法》;規范行政訴訟行為的法律主要是1989年的《行政訴訟法》。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應當針對具體行政行為
(二)招標投標爭議中的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2、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3、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2年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行政處罰的決定
(1)簡易程序。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一般程序。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行政機關依照一般程序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的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復議
1、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提出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有可能是招標人、投標人,也有可能是被處罰的相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2、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和管轄
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認為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如果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的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上述情況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例: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應停止執行的情形是( )。(09真題)
A、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B、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C、申請人認為需要申請停止執行的
D、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參考答案】C
4、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的決定
(1)行政復議的審查形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復議申請的送達和被申請人的答復。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3)行政復議審查的時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雖然行政復議應當針對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在行政復議中,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這里所稱的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4)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
①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②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③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B.適用依據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5)行政復議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①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②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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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