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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標投標爭議的民事訴訟
1、招標投標爭議民事訴訟的含義
2、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4)兩審終審制度
3、招標投標爭議的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招標投標爭議的權限分工。如果招標投標爭議發生時,合同已經成立,如已經發出中標通知書,則按照合同爭議確定地域管轄。
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招標的是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則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協議管轄: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招標投標爭議發生時,合同尚未成立,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追究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也應當按照合同爭議確定管轄;另一種是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則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4、訴訟中的證據
(1)證據的種類有下列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2)舉證責任。
(3)證據的出示和質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4)專門性問題的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5、第一審程序
(1)起訴和受理
(2)審理前的準備。
(3)開庭審理。
(4)判決和裁定。
6、第二審程序
(1)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3)判決和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②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7、審判監督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8、執行程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注:教材是錯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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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