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教材第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7.2.3政府采購對招標投標投訴的規定
依據《政府采購法》第55條的規定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供應商有權依法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作出處理決定。
1)政府采購中招標投標投訴人和投訴受理人
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人為供應商。投訴受理人為財政部門。其中:
?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2)政府采購中招標投標投訴的提起和受理
(1)投訴的提起時間。《政府采購法》第55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2)投訴書的主要內容。
①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
②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③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④提起投訴的日期。
(3)投訴書應當署名。不能匿名投訴。
(4)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的條件。《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②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質疑為前置程序
③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④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⑤屬于本財政部門管轄;
⑥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⑦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財政部門對投訴書的審查。《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①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
②財政部門在投訴審查期間,認定投訴事項與采購人行為有關但采購人不是被投訴人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將采購人追加為被投訴人,并限期修改投訴書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③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④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6)受理投訴后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的說明。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送投訴書副本。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3)政府采購中招標投標投訴的處理與決定
(1)調查取證。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投訴人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2)處理決定。
①《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財政部門經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A.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B.投訴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投訴;
C.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②《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
(3)暫停采購活動。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4)不予受理的政府采購投訴
A、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不予受理。
?投訴人不是投訴項目采購活動的當事人
?被投訴人為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之外的當事人
?所有投訴事項未經過質疑
?所有投訴事項超過投訴有效期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送達之外方式提出
?投訴事項處于保密階段,不能提供信息來源或有效證據的
B、供應商投訴事項與質疑事項不一致的,超出質疑事項的投訴事項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并告知投訴人撤回投訴書,對在質疑有效期內的未質疑事項進行質疑,或限期修改投訴書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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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