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教材第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9.4.4從業資格制度(熟悉)
(1)法人從業資格制度:分為三大類:
1)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注意沒有“工程總承包”)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2)勘察、設計企業。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個別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可以設丙級,建筑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
3)監理企業。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并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2)自然人從業資格制度
自然人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從業資格包括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方面的資格,各類注冊資格的職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認定資格、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進行執業并在執業中遵守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9.4.5發包與承包(熟悉)
(1)一般規定
?建設工程的發包,通常是指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任務的全部或部分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設活動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建設工程的承包,是指具有從事建設活動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設工程業務,進行工程建設,并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采取簽訂書面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的效力,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與發包有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與發包承包有關的規定有《建筑法》第3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合同法》第16章“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與規章。
1)發包主體包括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兩類:
①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的發包主體,通常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建設工程的單位,通常也叫業主或發包人。
②總承包單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建設單位的同意,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即是分包單位的發包單位。
2)建設工程發包方式:一是招標發包,二是直接發包。招標發包為原則,直接發包是例外。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原國家計委2000年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達到規定限額標準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使用國家貸款或外國政府貸款的重大項目必須采取招標形式發包。
3)發包中的禁止性規定,需要注意的有:三禁止
①禁止限定發包?!督ㄖā返?3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②禁止肢解發包。《建筑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所謂肢解發包是指,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③禁止干預建筑材料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將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的質量?!督ㄖā返?5條規定,依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注意比較承包的禁止性規定)
(3)與承包有關的法律規定
1)承包的主體。根據《建筑法》第26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或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承包的方式??煞譃榭偝邪c分承包;按承包主體的數量不同,可分為獨立承包與聯合承包。
①工程總承包,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承包的企業,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建設單位負責。
②工程分承包,簡稱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督ㄖā吩试S分包,但禁止違法分包。工程分承包可分為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
工程分包后,總承包單位對現場具有總包管理責任,應就全部工程按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承擔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包單位對現場的管理,同時,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③共同承包(聯合承包)是指兩個以上承包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并根據聯合承包協議,承擔各自的義務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建筑法》第27條規定:“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有關承包的禁止性規定主要是:兩禁止
①禁止非法轉包。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將建設項目轉包或肢解后分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只收取一定形式的費用或提取管理費用比例,沒有實施符合法律規定的總承包項目管理的行為。
②禁止違法分包。法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有:
A.禁止主體結構分包?!督ㄖā返?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總承包單位不得將主體結構分包給其他單位。所謂主體結構,是指保證整個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結構,比如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
B.禁止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分包專業工程。《建筑法》第29條規定:“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總包單位分包部分工程需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C.禁止分包單位再分包?!督ㄖā返?9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即分包行為只能進行一次,禁止層層分包。
D.禁止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將分包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將分包工程發包給任何個人。
(注意比較發包的禁止性規定)
(4)建設工程的計價:《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中均有規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08年
1)計價的方法
?建設工程的計價,對于不同階段通常有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和工程結算等表現形式,一般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其計價編制可以采用以下計價方法:
①工料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