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2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教材第八章第一節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2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第8章:法律責任的規定
8.1法律責任的種類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中行為人因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義務而應當強制性承擔的某種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責任是招標投標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違反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行為的強制性處罰。我國的《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各部門的規章都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依據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其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
8.1.1民事法律責任——了解
民事法律責任簡稱民事責任,是指招標投標活動中主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責任是保護民事權利的重要措施,《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實施其他民事違法行為所必然引發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主要以當事人的民事義務為基礎,由主體、過錯、違約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等內容構成。
民事責任因當事人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其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相同。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中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投標中的不同主體在從事招標投標過程中,因不履行法定義務或違反合同規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有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
8.1.2行政法律責任——了解
行政法律責任簡稱行政責任,是指招標投標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如果行政主體不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行為,就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行政責任;如果行政相對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其同樣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因此,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主體。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行政主體及行政相對方有行政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相應行政責任。其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有兩類
(1)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
雖然行政處分是有隸屬關系的上級對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對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但它仍具有強烈的約束力,如被處分人不予履行,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行政處分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申訴途徑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2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六種行政處分形式。
(2)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行政處罰是追究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行政責任中適用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招標投標活動中,因招標投標活動的適用范圍不同和招標投標項目的不同,對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法律責任規定較多,除《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外,還有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及各部委的部門規章規定中對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均有規定。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有:
1)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是指相關的監督部門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當事人要求且在一定期限內對其行為予以糾正,如《招標投標法》第49條規定對招標人規避招標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對強制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
2)罰款。罰款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組織或個人所作出的一種經濟處罰。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責任中罰款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罰款方式可以是按合同金額的比例也可以是按法律法規直接確定的罰款數額。
3)處分。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
4)暫停或取消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建設單位視其違法行為可以不予頒布項目施工許可證。
8.1.3刑事法律責任——了解
刑事法律責任簡稱刑事責任,是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當事人因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如串通投標罪、泄露國家秘密罪、行賄罪、受賄罪等刑罰。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刑法的規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是刑罰。刑罰,是人民法院在對行為人作出有罪判決的同時給予刑事制裁。這種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最基本的方式,也是最普遍的一種方式。
依據《刑法》第32條、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刑罰主要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其具體種類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根據犯罪主體的不同我國刑法中又分為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兩種。
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指以單位為犯罪主體因其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刑法》第30條中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相比較,其承擔刑事責任有以下特征:
(1)整體性
對于單位犯罪而言,承擔刑事責任的是以單位為整體的刑事主體,而不是單位內部的全體成員。因此,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整體性。
(2)雙重性
對于單位犯罪,不僅要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還要追究在單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和負有重大責任的單位成員即主要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因此,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雙重性。
(3)局限性
單位只能對某類特定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且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也是有限的。因此,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局限性。
對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我國采用的雙罰制方式。雙罰制,是指對于實施犯罪行為的單位,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雙罰制的建立對處罰單位犯罪較為合理。首先,雙罰制是對單位組織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進行的全面的綜合性處罰。這種處罰勢必使單位內部成員直接或間接地承擔不同的責任。其次,雙罰制與我國刑法中關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時使用的精神是相吻合的,這種刑罰制度體現了我國刑罰體系的特點。再次,雙罰制的建立對于單位犯罪的預防具有積極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實現我國的刑法目的。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刑事法律責任是指招標投標中當事人承擔的最嚴重的一種法律后果?!缎谭ā分袑φ袠送稑嘶顒拥漠斒氯顺袚淌仑熑蔚男袨?/p>
相關文章: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