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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是指為了避免因投標人投標后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隨意變更應承擔相應的義務給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造成損失,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擔保。
4.3.1投標保證金的提交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金額、方式、時間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投標保證金的提交,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文件的必須要件,是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投標保證金不足、無效、遲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等情形,均將構成實質性不響應而被拒絕或廢標。
2)對于工程貨物招標項目,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27條的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以自己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3)對于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投標保證金可以由聯合體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提交。以聯合體中一方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4)投標保證金作為投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其遞交的時間應與投標文件的提交時間要求一致,即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之前送達。投標保證金送達的含義根據投標保證金形式而異,通過電匯、轉賬、電子匯兌等形式的應以款項實際到賬時間作為送達時間,以現金或見票即付的票據形式提交的則以實際交付時間作為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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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