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教材第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第7章 招標投標爭議的解決
7.1招標投標質疑(掌握)——注意質疑的主體、內容、程序
質疑是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疑問主張權利的行為。
7.1.1政府采購中招標投標質疑的要求(掌握)
1)招標投標質疑的當事人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供應商有權提出質疑。被質疑人則包括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如果是招標人自行招標的項目,則被質疑人只能是招標人,如果招標人委托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供應商可以選擇以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為被質疑人。
2)招標投標質疑的時限要求
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3)可以進行招標投標質疑的內容
可以質疑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項: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
7.1.2政府采購中招標投標質疑答復的程序及要求(掌握)
1)質疑答復的時限要求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2)質疑答復的形式要求:——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人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3)不服招標投標質疑答復的處理——投訴
質疑人如果對質疑答復沒有不同意見,則本次爭議處理完畢?!墩少彿ā返?5條規定,質疑人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7.2招標投標投訴(熟悉)
?招標投標投訴,是指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意見并要求相關主體改正的行為。
?主要分為三類進行介紹: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的招標投標質疑、政府采購中的招標投標投訴等,其中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的招標投標質疑雖然名為質疑,其實質是投訴行為,是由投標人向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
?投訴與質疑的區別:投標人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
投標人向行政監督部門
7.2.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
(1)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標投標投訴人: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2)招標投標投訴受理人: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部門。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各級發展改革、建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工業與信息產業(通信、電子)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3)投訴人提交投訴書:
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4)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是否受理投訴:5日內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不予受理的情形:
A.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B.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C.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
D.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E.超過投訴時效的;
F.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G.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2)投訴處理的程序和要求
1)關于回避的規定。投訴受理后,首先要確定具體的工作人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①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②在近3年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③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投訴事項公正處理。
2)對投訴進行調查取證。
3)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處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不準撤回: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準予撤回: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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