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標師《項目管理與采購》重點知識(10)
幾點建議
積極探索電子化評標系統。目前,有些地方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活動已開始試行遠程電子評標系統,不僅提高了評標效率,大大減少了評“人情標”的幾率,還實現了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的良好局面,其效果明顯。如能在貨物類和服務類招標項目中去應用這一新技術,對有些縣區相關行業缺乏專家評標專家問題的解決意義重大,更能保證評標環節的公正性。
整肅評標專家庫。嚴格依法審查評標專家條件,嚴禁各種借口放寬條件隨意擴大專家庫陣容。有些地方為了開展招標采購活動,擅自降低評標專家條件,將從事有關專業工作滿五年者或持有專業文憑但未從事本專業工作、對市場行情不熟者已納入了專家庫的;對因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五六個人太少且無法成庫,又擔心專家成“常委”,影響招標采購活動的公平性,便放寬專家條件、降低專家標準的,都應當進行分檔管理。對僅憑文憑入庫的專家不可遷就,應當予以剔除;對缺乏職業道德或紀律觀念不強者應加強教育,以觀后效;對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熟悉市場行情,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招標紀律,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但只是從事相關領域工作不滿八年的人員應酌情使用。
著力提高評標技能。首先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其次應掌握評標程序和要領。再次要構筑切磋技能平臺。每半年舉辦一次專家培訓班,除邀請大專院校專家、教授、法律專家、資深評標專家、上級領導講課外,開設互動話題;讓專家發言,談論見解和體會,交流學習;較大規模項目的評標活動,政府采購監督機構應建議招標人跨市區抽取五分之二的專家與本地專家共同組建評標委員會。這樣不同縣市區的專家在一起評標,既能注意自身素質表現,又能相互學習取長避短,更增加投標人和評委接觸的難度和成本,有利于公道評審,產生公正結果。第四應大力營造鉆研業務氛圍。提倡評標專家平時自加壓力,勤學苦練,精益求精,做尖子型、全面型的專家;鼓勵專家撰寫業務性稿件。招投標監督機構應在縣報、縣網絡媒介上開辟“專家之聲”欄目,為專家提供施展才華的舞臺。同時,還應當采取一些激勵措施:縣、市、省、國家級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的刊物和其他業務刊物發表的業務研討性文章,除同等稿酬獎勵外,視不同級別刊物每篇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管。
一是明確規定不良行為表現。
二是推行評標結束評議制度。
三是建立人頭檔案。
四是動態管理。同時還應及時在本地政府采購網上、當地交易市場的信息欄內予以公示。此外還注重將符合相關專業條件的專家及時征集入庫。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設有標底的,評標時應當參考標底。
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目前建筑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一定的上下浮動范圍,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這個浮動范圍內對投標價格進行比較。但是,標底并不是決定投標能否中標的標準價。當然,如果被評為最低評標價的投標超過標底規定的幅度,招標人應調查超出標底的原因,如果是合理的話,該投標應有效;如果被評為最低評標價的投標大大低于標底的話,招標人也應調查,如果是屬于合理成本價該投標也應有效。
政府采購應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財政部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
招標投標的目的在于選中標人,并與之簽定合同。因此,招標是簽定合同的具體行為,是要約與承諾的特殊表現形式。招標投標中主要的具體法律行為有招標行為、投標行為和確定中標人行為。
①招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依據合同訂立的一般原理,招標人發布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請投標人投標,投標人投標之后并不當然要訂立合同,因此,招標行為僅僅是要約邀請,一般沒有法律約束力。招標人可以修改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實際上,各國際政府采購規則都允許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標行為的特殊性,采購機構為了實現采購的效率及公平性等原則,在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時也往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則,比如各國際政府采購規則都規定,修改應在投標有效期內進行進行,應向所有的投標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過程中對投標商造成歧視。
②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要約行為。投標文件中包含有將來訂立合同的具體條款,只要投標人承諾(宣布中標)就可簽定合同。作為要約的投標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表現在投標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標人不能就同一投標進行一次以上的投標;各個投人對自己的報價負責;在投標文件發出后的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隨意修改投標文件的內容和撤回投標文件。
③確定中標人行為的法律性質是承諾行為。采購機構一旦宣布確定中標人,就是對中標人的承諾。采購機構和中標人各自都有權利要求對方簽定合同,也有義務與對方簽定合同。另外,在確定中標結果和簽定合同前,雙方不能就合同的內容進行談判。
采用成本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在采用成本合同時,應盡量興其利、避其弊,發揮成本合同形式的優勢。
一是應注意使用的范圍和前提。只有在政府采購的服務合同中其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簽訂合同前,暫時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才運用,事先能計算或掌握合同價款或報酬的一般不采用成本合同。
二是合同當事人應相互配合,采購人應掌握主動權。采購人應盡量為供應商提供方便,為供應商履行合同創造條件,不可合同一簽萬事大吉。采購人要掌握和了解合同進度。
三是做到事中參與、事后審計。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人的風險,采購人要做到事中參與、事后審計。采購人要在不干預供應商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積極參與到合同的履行中去,幫助供應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事后要求供應商向政府審計部門提交其項目的財務報表,即包括要求供應商作出財務支出和技術進展周報及月報、召開財務和技術進展會議、在合同履行完畢后進行成本審計等。
合同的類型按支付分類有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總價合同又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總價合同只是用于工程規模小、設計深度深、技術簡單和工期短的工程項目。其中固定總價合同由于發包人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承包人投標報價要考慮可能發生的風險(也有可能不發生)攤入投標價格中去,因此投標價格較高。相對于單價合同發包人要多投入資金的。如果屬于工程規模小、設計深度深、技術簡單和工期短的工程項目,也最好選擇固定工程量或可調的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最適于土木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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