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教材第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9.1.7政府采購的采購方式和程序(掌握)
《政府采購法》第26條規定,“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
?適用于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國務院——中央預算:國務院規定: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貨物或服務,200萬元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預算
?其他程序:見《政府采購法》。
(2)邀請招標:法律規定限于貨物和服務,隨機邀請3家以上。
1)邀請招標的適用范圍。具備下列兩種情形,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①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②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2)邀請招標的程序。政府采購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采購人從評審合格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潛在投標人,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招標的后續程序與公開招標的程序相同。
(3)競爭性談判:
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1)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具備下列四種情形,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
①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②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③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競爭性談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和確定成交供應商。
(4)單一來源采購
是指采購人向某一特定供應商直接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范圍。具備下列三種情形,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
①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②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③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5)詢價
詢價,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最后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1)詢價的適用范圍。采購的貨物規格和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2)詢價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詢價小組、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和確定成交供應商。
注意:除“公開招標”外,其他4種形式,經需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采用。
(6)政府采購監督部門認定的其他方式
政府采購的采購方式和程序(掌握)
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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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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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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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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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國務院——中央預算: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貨物或服務,200萬元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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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政府采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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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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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采用: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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