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2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教材第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2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11、廢標、否決所以投標和重新招標
(1)廢標是評標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其他相關主體,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無權對投標做廢標處理。
(2)未能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重大偏差),應做廢標:
1)沒有按要求提供擔?;蛴需Υ?
2)投標文件沒有投標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
3)載明的完工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期限;
4)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標準和要求;
5)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要求;
6)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7)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辦法》廢標特殊規定:
1)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模糊、無法辨認的;
2)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4)否決所有投標的2種情形:
1)評標委員會評審后,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要求的;
2)因有效標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認為明顯缺乏競爭的。
(5)開標時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6)工程建設貨物: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可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開評標。
(7)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對國外貸款項目,當投標截止時間到達時,投標人少于3個的可直接進入2家開標或直接采購程序。招標機構應在開標當日在招標網上遞交申請備案。
對利用國內資金的,當截止時間時少于3個的應當立即停止開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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