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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師考試科目《法律法規與政策》:招標投標爭議的仲裁

發表時間:2012/9/4 10:01:1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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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招標投標爭議的仲裁和民事訴訟——了解

從爭議主體區分,招標投標爭議可以分為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和行政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兩類。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只能解決行政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對于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可以通過和解和調解的方式解決,但和解和調解沒有法律強制力,不是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與其他民事爭議一樣,解決招標投標中民事爭議的最終方式是仲裁和訴訟。但仲裁和訴訟是平行的解決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方式,在某一個具體的招標投標爭議中,只有仲裁或訴訟中的一種,成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規范招標投標爭議仲裁的主要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仲裁法》;規范招標投標爭議民事訴訟的主要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

7.4.1招標投標爭議的仲裁

(1)招標投標爭議仲裁的含義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招標投標爭議的仲裁,就是通過仲裁解決招標投標中的爭議。

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招標投標爭議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民事主體間沒有仲裁合約,但發生爭議后達成了仲裁條款;

2)雙方發生爭議是在合同訂立后,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

3)招標文件規定通過仲裁解決招標投標中的爭議,投標文件明確接受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

(2)仲裁的原則

在招標投標爭議仲裁中,有以下幾項原則:

1)自愿原則。解決合同爭議是否選擇仲裁方式以及選擇仲裁機構本身并無強制力。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貫徹雙方自愿原則,達成仲裁協議。如有一方不同意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即無權受理合同糾紛。

2)公平合理原則。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這一原則要求仲裁機構要充分收集證據,聽取糾紛雙方的意見。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同時,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仲裁機構是獨立的組織,相互間也無隸屬關系。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由于仲裁是當事人基于對仲裁機構的信任作出的選擇,因此其裁決是立即生效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糾紛當事人愿意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仲裁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項;

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在以上三項內容中,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仲裁沒有法定管轄,如果當事人不約定明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將無法操作,仲裁協議將是無效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至于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項則可以通過默示的方式來體現。可以認為在合同中選定仲裁委員會就是希望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同時,合同范圍內的爭議就是仲裁事項。

2)仲裁協議的作用。仲裁協議有以下作用

①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議的約束;

②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

③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

④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5)申請和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6)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有3名仲裁員組成和1名仲裁員組成兩種方式。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事人如果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如果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7)開庭和裁決

仲裁通過開庭查明事實,對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裁決。

1)開庭。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2)證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專門性的問題,一般需要進行鑒定。

3)辯論。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4)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補正。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8)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9)執行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同時,國家應建立裁決的執行制度,在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時,強制當事人履行。如果沒有執行制度,仲裁的法律效力將無從體現。由于仲裁委員會本身并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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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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