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全面的了解2012年招標師考試教材《法律法規與政策》的相關重點,小編特根據2012年招標師考試大綱編輯2012年招標師考試科目《法律法規與政策》輔導資料,本篇文章主要講解的是招標投標法體系的效力層級 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1.1.2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效力層級
由于招標投標方面的法律規范比較多,具體執行有關規定時需注意效力層級問題。
(1)縱向效力層級--部頒規章≠地方法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規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招標投標法》是招標投標領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各部委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同《招標投標法》相抵觸。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層級高于當地政府制定的規章。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2)橫向效力層級--特殊優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也就是說,同一機關制定的特別規定的效力層級高于一般規定。
因此,在同一層級的招標投標法律規范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特別規定。如合同法對合同訂立程序、要約與承諾、合同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對于招標投標程序、選擇中標人、簽訂合同等方面也做出了一些特別規定。招標投標活動要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更要執行招標投標法中有關特別規定,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序和具體要求,簽訂中標合同。
(3)時間序列效力層級--新法優于舊法
從時間序列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也就是說,同一機關新規定的效力高于舊規定。如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七部委于2001年聯合制定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令第12號)規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順序。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或其他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可以按照順序依次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3年聯合制定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0號),將上述按照排名順序確定中標人的強制性規定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全部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
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所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施工招標都必須執行2003年的新規定。
(4)特殊情況處理原則--國務院提出意見或裁決
我國是一個法制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法律體系原則上是統一、協調的。但是,由于立法機關比較多,如果立法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難免會出現一些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遇到此類特殊情況時,依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按照如下原則處理: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構裁決;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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