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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收P264
托收是債權人(出口方)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方)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發貨,然后備妥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貨運單據交出口地銀行(托收行),委托其通過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進口方收取貨款。
1)托收的種類。托收是根據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①付款交單。出口方在委托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和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
②承兌交單。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托銀行辦理托收,并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后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采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
2)托收的使用。托收的性質是商業信用,雖然通過銀行辦理,但銀行只是按賣方的指示辦事,不承擔付款的責任。托收方式對買方比較有利,費用低,風險小,資金負擔小,甚至可以取得賣方的資金融通。對賣方來說,即使是付款交單方式,因為貨已發運,萬一對方因市價低落或財務狀況不佳等原因拒付,賣方將遭受來回運輸費用的損失和貨物轉售的損失。遠期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賣方承受的資金負擔很重,而承兌交單風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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