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招標師考試這門課,在此特地整理編輯2011年招標師考試中招標采購專業務實部分的一些基礎知識點,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招標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第三講
第2章招標投標概述
大綱要求
1.6熟悉招標投標的特性、原則、范圍和作用,招標、合同之間的關系;了解我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和行業自律對規范招標投標制度的不同作用,招標投標制度的發展方向。
1.7掌握工程施工、工程總承包、貨物、服務招標的方式、特點和適用范圍,分析判別必須招標、免予招標和重新招標的情形。
1.8熟悉招標組織形式和運用條件,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能力要求、權利義務和責任范圍。
1.9掌握工程施工、工程總承包、貨物、服務招標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實施條件和基本程序。
1.10掌握招標投標爭議類型、表達方式及相關主體,爭議的預防,爭議解決的方式、程序要求和應當注意的問題。
1.11熟悉招標投標主要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判別。
主要內容
2.5招標投標爭議的解決
2.5.1招標投標常見的爭議及其表達方式
概念
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招標投標當事人權益發生的糾紛。
當事主體
民事主體
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
行政主體
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授權機構
類型
招標投標民事爭議
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
如果當事主體沒有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對其他當事主體的利益造成損害發生的爭議屬于民事爭議。
招標投標行政爭議
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的爭議
行政監督部門在實施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過程中,其行政行為與招標投標當事主體發生矛盾、沖突而引起的爭議屬于招標投標行政爭議。
表達和解決招標投標爭議的方式
民事爭議解決方式
招標文件爭議
異議(質疑)和投訴。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是處理異議和質疑的主體。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是處理投訴的主體。
招標過程爭議
中標結果爭議
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
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行政爭議解決方式
行政復議
指招標投標的民事主體認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而向行政監督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
行政監督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是處理行政復議的主體。
行政訴訟
指招標投標中的民事主體認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爭議的一種制度。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處理行政訴訟的主體。
民事爭議解決程序
屬于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爭議的,《招標投標法》規定,先提出異議(質疑),未解決投訴;也可直接投訴。《政府采購法》規定質疑是投標人投訴的前置條件。必須先質疑,對答復不滿意或逾期未做答復的才可投訴。
屬于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的,應按照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解決爭議。優先選擇協商和調解(效率最高、成本最低)。不能解決選擇仲裁或訴訟(仲裁的時間較短、效率較高,爭議雙方應優先選擇仲裁)。
行政爭議解決程序
民事主體可先提出行政復議,結果不滿的再提出行政訴訟;也可直接提出行政訴訟。一種方式已受理的,不得同時使用另一種方式。
民事爭議解決方式
異議(質疑)
異議(質疑)是指投標人(包括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疑問和主張權利的行為。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是處理異議和質疑的主體。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向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表達爭議的方式是異議和質疑。《政府采購法》規定投標人向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表達爭議的方式是質疑。異議和質疑的本質意義沒有區別。
投標人提出異議或質疑應注意以下事項:
A.要在一定的時間內提出。B.由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C.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D.異議和質疑的對象可以是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是其他投標人和利害關系人。E.應該采用書面形式,由投標人的法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F.明確表明提出異議和質疑的事項、理由及對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要求;C.投標人應對舉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其提出的要求應合法合規;H.投標人不能濫用提出異議和質疑的權利,否則可能構成干擾招標投標活動正常秩序而受到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罰。
投訴
投訴是指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法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意見并要求相關主體改正的行為。投訴是《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賦予投標人的行政救濟手段。
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是處理投訴的主體。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部長令第13號)中對于投訴使用的術語為“質疑”,但其本質意義與《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中的投訴相同。
協商
是招標投標爭議雙方在發生爭議后,通過雙方的溝通、協調,在互諒互讓、平等友好、公平合理、利益補償的原則基礎上達成一致的爭議解決方式。
調解
是招標投標爭議雙方為解決爭議而由第三方出面,通過調解和相互妥協解決爭議的方式。
仲裁
是指招標投標爭議雙方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爭議雙方必須達成仲裁協議。
訴訟
是指招標投標爭議的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當事雙方之間發生的爭議,做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后也無法達成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的所有民事爭議都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得到解決。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時效內提出訴訟。
其他方式
A.借助于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內部監督。B.借助于其他部門的監督職能(除了招標投標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外,具有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監督職能的部門還有:監察機關、審計機關以及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部門)。C.借助于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D.借助于社會輿論監督。
例:()是處理投訴的主體。
A.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B.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
C.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D.行政監督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答案:C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是處理異議和質疑的主體。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是處理投訴的主體。
行政監督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是處理行政復議的主體。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處理行政訴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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