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2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教材第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2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6、行政復議
(1)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有可能是招標人、投標人、也有可能是被處罰相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2)被申請人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3)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行政復議對象: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6)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7、行政訴訟
(1)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2)被告對象:1)原告未經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2)經復議的,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3)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地域管轄:招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招投標爭議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為誰主張誰舉證),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5)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如先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6)招投標行政訴訟審理的基本制度:
1)公開審理制度;2)合議庭制度;(3)回避制度;(4)不適用調解制度。
(7)不服第一審上述
1)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2)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3)逾期不提起上述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8、招投標仲裁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只能解決行政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
仲裁和訴訟是平行解決招投標民事爭議的方式,在某一個具體的招投標爭議中,只有仲裁或訴訟中的一種,成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2)自愿原則:解決合同爭議是否選擇仲裁以及選擇仲裁機構本身無強制力;
(3)一裁終局原則:裁決是立即生效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已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均不受理;
(4)仲裁協議書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5)仲裁庭的組成:3名仲裁員組成和1名仲裁員組成兩種方式。當約定3名組成的,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是首席仲裁員。
(6)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但設計國家秘密的除外。
8、招投標民事訴訟
(1)基本制度:公開審判、合議庭、回避、兩審終審;
(2)地域管轄:對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允許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
(3)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4)起訴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可以按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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