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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包
招標時最容易疏忽的就是分包。經常會碰到沒有在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說明分包范圍和要求,而投標人又聰明地不提醒,在簽訂和執行合同時太讓招標人頭痛了。所以,從資格預審到招標投標都應提前將分包的內容明確,將范圍劃分好,并將對分包人的資格要求提前在資審時審查清楚。如資審時沒有確定是否分包而工程施工確需分包時,編制的招標文件中就應寫清楚。《標準文件》在投標人須知的總則中留出分包一條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明示分包的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并交代好限制條件,這樣就不容易疏漏了。
五、工程質量要求
對工程質量的要求,應按照國家標準,即《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堅持“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指導思想。分清生產方和使用方的風險率,制定合理的抽樣檢驗方案,標準中強制性的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招標文件中對工程質量的要求應執行現行的國家標準,應為“合格”、不合格不予竣工驗收。
但投標時往往會發生投標企業所報質量標準為“優良”或“××獎”,或招標人也要求其招標工程的質量為“優良”,遇到這種情況時招標代理機構應與招標人討論和協商。首先應說明現行國家標準的要求,然后看是否參照比國家標準高的企業標準,如果同意達到中標人企業標準合格率百分之幾做為“優良”評定標準或參照原國家標準的“優良”評定標準時,承發包合同中就應加以約定和明確說明。
至于投標企業在投標時承諾的達到國家“魯班獎”、北京“長城杯”、上海“白玉蘭杯”,還有各省自己的“××獎(杯)”(例如山東的“泰山杯”)等情況發生時,招標人不能太當回事,也不能將其做為評標加分的理由。竣工驗收后獎項評上更好,證明投標人的管理能力、技術水平和協調能力比較強,評不上也不至于太失望。
六、工程款支付和結算方式
1.采用預支工程預付款的方式。要明確預支金額,按比例逐次扣回的辦法,按月進度形象計量支付。
2.不采用預付工程備料款的方式(不提倡),可按工程進度款按月計量支付,累進價款支付的結算。
3.即預支工程預付款,也按形象工程支付進度款。
無論采用那種方法,都應保留一定工程款比例做為保修金(土建、安裝3-5%;設備5-10%),并按國家規定保修年限扣回和支付,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標明,額度不能過大。
建設單位應支付工程預付款,并要求施工單位提交履約擔保及預付款擔保,《標準文件》中提供了履約擔保的格式和預付款擔保的格式,將過去一直習慣運用的由投標人在投標時就提供自己賬戶銀行開具的保函方式,而改為投標時提供投標人簽章的擔保書方式,減輕了施工企業的投標負擔。在工程款支付和結算的條款制定中,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應該是平等的,何況我國還不允許投標人墊資進行項目建設。不要讓投標人感覺招標人沒有資金或資金短缺,產生資金不落實之嫌,而加大其風險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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