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案例分析》教材招標案例分析重點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參考答案]
(1)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要約。原因在于,投標行為符合要約的概念和條件。投標的內容具體明確,因為投標意味著對招標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標文件的內容,可以確定合同的全部內容,因此,投標行為將使合同內容具體確定。同時,投標人表明一旦中標,將受投標文件約束,表現為中標后將按照投標文件訂立合同,且往往以投標保證金作為保證,因此,也符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一條件。
(2)發出中標通知書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是承諾。由于投標人投標的過程為要約,那么招標人在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嚴格評審,確定某一投標人為中標人之后,向其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即為對投標人要約的承諾。因為中標通知書的發出意味著招標人接受了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即中標通知書是受要約人(招標人)同意要約(投標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標文件又意味著對招標文件的接受,兩者的內容構成了明確具體的合同內容。
(3)由于沒有訂立合同,雙方都有一定損失。《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因此,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簽訂合同,則應當有一方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在正常的情況下,合同的內容都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體現出來。但是,在這一過程中,招標人處于主動地位,投標人只是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如果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則應當是廢標。因此,一旦出現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都沒有約定合同內容的情況,應當屬于招標文件的缺陷。此時的處理原則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和六十二條的規定:第一,雙方協議補充;第二,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就本案而言,一般情況下,承包人(B建筑公司)應當自己完成發包的全部工作內容,承包的內容進行分包則為特殊情況;況且,我國立法并不鼓勵發包人(A房地產公司)指定分包。因此,不進行分包是一般的理解。從另一角度看,一般情況下不進行分包是交易習慣。因此,如果A房地產公司拒絕簽訂合同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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