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與政策》教材第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1.1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構成(熟悉)
1.1.1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構成(內容)(熟悉)
主要介紹按照法律規范的淵源(組成部分/表現形式)按主體分類:分為4類:
1)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國家主席頒布。
2)法規(含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條例、實施辦法等名稱,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立法法》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3)規章(含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規范性文件: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關制定的規定。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1.1.2效力層級:縱向、橫向和時間序列的效力層級
(1)縱向效力層級 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依次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2)橫向效力層級 特殊優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時間序列效力層級 新法優于舊法
從時間序列看,同一機關新規定的效力高于舊規定。
(4)特殊情況處理原則(掌握)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區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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