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項目,業主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有A、B、C、D、E五單位符合投標資格條件。
該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由7人組成,其中當地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1人、公證處1人、招標人1人、技術經濟方面專家4人。評標委員會于10月28日提出了書面評標報告。B、A企業分列綜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B企業投標報價高于A企業,11月10日招標人向A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并于12月12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請指出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2.招標人確定A企業為中標人是否違規?說明理由。
3.合同簽訂的日期是否違規?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有當地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人員不妥,因為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人員不可參加評標委員會。
(2)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有公證處人員不妥,因為公證處人員不可參加評標委員會。
(3)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只有4人不妥,因為按照規定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由7人組成的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必須要有5人或5人以上。
2.招標人確定A企業為中標人是違規的。在按照綜合評分法評標時,因投標報價已經作為評價內容考慮在得分中,再重新單列投標報價作為中標依據顯然不合理,招標人應按綜合得分先后順序選擇中標人。
3.合同簽訂的日期違規。按有關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即招標人必須在12月10日前與中標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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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